#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3/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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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法律代表採納已提交之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少許補充或更正手民之誤錯處
D1 希望採納D3陳詞指PW1作供稱見到維園內有雷射光,但沒有相關紀錄,呈堂片段也看不到,質疑PW1之作供可信及可靠性。而PW2主問稱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盤問下改稱唔肯定。
D2 回應控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115/2021 案例作推論不適用本案,該案被捕地點同示威地點距4分鐘路程,本案被告在維多利亞公園拘捕而當時最近示威地點在中環。本案沒有基礎證明被告參與示威活動,因此不能推論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D3指控方沒基礎證明第三被告參與示威活動,沒有事實基礎作推論有意圖使用雷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6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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