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新增控罪(4),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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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繼續盤問PW2 警長 34739 鄭學松,負責帶隊

PW2 有頭盔、背心、call sign, 與56356同樣裝朿, 埋伏期間, 可以觀察到鐵路範圍, 無人入到鐵路, 事後有去睇垃圾, 已經有鐵路公司嘅人去清理, 逗留期間已經有人清理, 有火車正常駛過, 唔知道07:45火車已經停駛。

PW2草擬嘅證供係以fax交去沙田警署,話係自己草擬,用電腦打印,律師指草擬口供上的個人資料有錯,PW2在2019年應該係47歲,但寫咗37歲[可能寫錯],質疑為何會有草擬口供,又無簽名。PW2解釋因為初期未知告唔告,在11月21日fax交草擬口供,IO在22日收到,諗住等確認後再交有簽名嘅正式版本,直至2021年6月DoJ指示要告,由另一名IO接手,先發覺内容有錯,未簽名。

辯方律師指advising council 無指出錯處,係collectural issue ,要帶出佢嘅隊人嘅可靠性,控方不是以夥同犯罪或者以串謀控告,要以環境證供,但無證據指被告係S, W X Y Z,法庭不需要裁定係邊個,PW2講唔到被告做咗啲乜嘢[同意]。

律師指草擬口供係在2019年11月13日用電做,係範本,只係改咗名,編號一欄無打任何嘢。

點解有草擬,PW2解釋因為案件未必上庭,太多案,可能drop咗喺度,睇有無需要正式口供,PW2 在96年入職,做咗廿幾年,唔係第一次學做口供,唔簽名因為係Fax版本,正式版先會簽名,第9隊DIP要交口供,PW2自己決定以fax交。

2021年2月10日做證人口供,因為第9隊DIP通知要返去現場睇,再返沙田警署做口供,個人資料和警員編號係打印上去。

2021年11月24日 15:00在機場警署寫口供,更正2021年2月10日係錯,地點都錯,應該係2021年6月10日,兩份口供嘅地點都係機場警署。

2021年2月10日確實喺沙田做咗一份口供,2021年6月10日又做兩份口供,2021年11月24日 15:00再做補充口供,指出PW2已經唔記得做咗咩口供[唔同意]。

指出口供由其他人做[唔同意],PW2簽署,個人無記錄,如果唔係,唔會連落口供地點都改[唔同意]。

⚙️15:43 控方覆問
PW2唔同意無獨立紀錄,有寫記事冊P53,當日13:00做補錄,14:30回口供,善於武裝工作,少接觸文書,草稿與隊員無關,一九年社會事件,正常做法由拘捕警員回口供,但今次有少少唔同,拘捕警員交咗比CID,事後先會口供。

拘捕之後有返去圍欄睇過,有數袋垃圾喺入邊,最少有兩袋黑色,一袋白色,散開咗,在草圖劃上記號,仲有大型垃圾,但唔知係咩。

15:53 PW2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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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3 高級警員 53656 區永雄,拘補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06:00當值,06:30~06:35訓示,同警長34739,警長2683,警員4197,女警12877,一齊坐16座小巴AM2837離開東九龍行動基地,06:57去到沙田文林路明愛樂進學校住宿部對出位置,全黑色工作服,無特徽,唔記得有無帶頭盔,行動代號N13,展示在右手手臂之上,大小約1-1/2” x 3”,係戰術小隊嘅黑色工作服黑色,黑色頭盔,有臂章,左邊無行動代號,有配槍在右邊腰間,通信機在左邊胸前,申縮棍在左邊腰間,無展示委任證,訓示係針對破壞鐵路設施行為,06:57候命,小巴封咗窗口,坐在左邊後邊尾二嗰排單邊位,只可以透過車頭望到車外環境,08:05 34739 話有人做一啲事,08:07到垃圾站,停在垃圾站對出,PW3第一個落車,左轉直去,見到在文林路草地上,有一個黑色衫連帽、黑色褲、白色鞋,孭住黑色背囊嘅男子,背向PW3,距離約七米,中間無人遮擋,佢雙手揸住黑色垃圾袋,估計入面有垃圾,體積約為18吋×20吋×7吋,佢揸住垃圾袋嘅一端,由右下方向左上方抛,掟咗出去,掟入東鐵圍欄內,路軌離開圍欄約兩米,上前大叫警察,佢轉身,有戴黑色口罩,佢揮拳打左邊面,PW3避開,右手出棍打佢左邊大髀,跌低在地,佢反抗撐住PW3,嘗試制服,34739協助,撳住佢上身,PW3上膠手銬,男子頂帽和口罩跌咗落地,見到面容,右手帶灰色手套,左手無戴,問佢叫咩名,PW3在庭上認出被告。

第一眼見到佢距離約七米,因為跑緊向前,佢拋垃圾嗰一下,距離約一咪,大叫警察,佢揮拳,大約係2秒之內嘅事,好急速;控方向PW3展示證物。

08:15 在文林路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係刑事毁壞,藏有物品可作毁壞用途,無告襲警。

主問完成,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30日) 09:30繼續,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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