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5/8]
#0811黃埔

D1:張(25)
D2:姚(22)
D3:15歲手足
D4:唐(19)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1)D1-4 非法集結
(2)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1 管有炸藥
(4)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盧振業。
(3)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5)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投射器和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10:06開庭】
陳官確認已收到並閱畢各方結案陳詞以作法庭記錄,包括控方預備文件冊議題意見、案例(名為:控方就法律議題的陳詞),該陳詞涉及最新終審法院就議題的討論。眾辯方對該陳詞一致表示無爭議。陳官希望辯方稍後再作綜合回覆。

【10:10控方口述補充陳詞】
首先向法庭申述陳詞內轉述的終審法院 [2021] HKCFA 37 判詞的部份由吳大狀自己所譯,如有其他標準用詞望法庭包涵。

最後就D4陳詞的觀察,D4第一份結案陳詞第二至三頁第8段末句,PW1/PW2「沒有說出當時有任何作出堵路的行為」,筆記內證供與D4所稱的有別。

【10:56 D2代表補充】
唯一補充就係D2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另回應11月23的書面陳詞,就如何適用去本案,同意法庭有權作事實裁斷到底能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10:56 D1代表補充】
D1採納自己兩份書面結案陳詞,另有一點想確定:同意控方引述 [2020] 23 HKCFAR 229的判詞。陳大狀就 [2021] HKCFA 37 判詞就參與意圖與以往普通法有別作闡述,及提出應考慮到底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是否包括位於民兆街的港鐵黃埔站A出口。

【11:18 D3代表補充】
沒有任何口頭補充,採納較早前呈上的書面陳詞。

【11:19 D4代表補充】
回應控方就陳詞的觀察:D4陳詞有指出有路障在現場,無任何人見到有任何人做堵路嘅舉動;有人設路障,但沒有任何控方證人見到有做到此動作同次路障形成一個關係。

【11:35 休庭10分鐘】
11:45會訂下下次聆訊日期。

【11:50 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日(年初四)0930時作出裁決,所有本案被告會根據本案較早前的保釋條款繼續擔保,但不會影響本案被告因其他案件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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