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續審[11/10]

A1:15歲手足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A1及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及A5 被控於同日同地配戴半面式防毒面罩(A2已控罪‼️
———
案件原定今日裁決,但因應「赴湯蹈火」終極上訴裁決,控方作補充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認為同之前冇分別,只是法律形式改變,但都係以參與性去定罪。
控方指出D1投擲汽油彈,主要係睇法官係咪分辨到D1身份。而所有被告都身在現場,身上物品亦可見其參與度,同開案冇分別。
官:控方指被捕人士的位置係示威既前線,控方立場呢度係咪暴動地方?
控:當然(指出暴動的範圍及時間)。
官:前線係指?
控:指出「赴湯」案終審裁決中前線定義,係邊一刻向後移,嗰個範圍都係暴動。重點係佢地係咪喺暴動現場被捕,同湯案唔同,湯案係有人喺暴動現場外被捕。重申湯案暴動定義:暴動係多變,唔係睇某一刻,係全個時段。如見到D1喺前線投擲汽油彈。


D1、D3、D4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湯案更清晰指出三名當時人有冇犯法。就前線,終院指暴動係流動式嘅行動。本案暴動過程不停向後退,變化大,片段唔係步操,係冇秩序亂跑。到警方加速跑,人流變化更大,不能話當時被捕在前,就係前線,係睇人群的流動性同被捕人士被捕前做左乜。之前講過證人證詞質素差,法官要考慮佢地參與度。


D2及D5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終院沒有新法律原則,只係點用法律原則喺案上。
1. 前線定義
當人群向後,要視乎啲人做緊乜,一路走一路做乜。去到咁後嘅位置被捕,係退緊,亦睇唔到大動作。重申有人群唔代表暴動,被捕處根本冇事發生。

2. 回應控方書面陳詞第14點。
唔知被告幾時到,暴動好似潮漲潮退,幾時到同佢哋嘅目的動機有關。如果到5個鐘前到,姐係佢有意圖。如果兩三分鐘,可能佢只係想去望吓,係冇共同動機。唔符合控方論點,控方都解釋唔到。唔知幾時到,點可以話逗留?缺乏幾時到達的證據,所以疑點係存在。


案件於2021年12月22日110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裁決,期間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D4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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