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6:陳(18)🛑因另案服刑中
D10:陳(20)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D6無牌管有彈藥
(8)D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D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7)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彈藥,即兩枚已使用的彈藥,而你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8)D6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10)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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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D7-9 早前答辯全部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D6及D10 法律代表在上一庭表示兩人有意向認罪 , 但因未有相關雷射筆報告,因此未能提出最合適的法律意見,需要押後答辯。控方要求法庭留意處理認罪時需播放約80分鐘片段。

📌辯方早前向控方商討仍未得到回覆,需再申請押後一星期作答辯。另D6因另案服刑中,申請撤回本案擔保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同一法庭作答辯。
D6 另案服刑中🛑
D10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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