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4/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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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繼續傳召PW9偵緝警員6729鄭家豪(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應變大隊便裝當值,身穿背面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正面佩戴委任證。

🔸A3法律代表盤問PW9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9
控方再次播放NOW片段,PW9指自己在片中用手反轉A3右手,為A3上手扣,但A3曾撥開他的手反抗。PW9承認片段沒有清晰拍攝到A3反抗的情況。控方問PW9既然他已經反了A3的手,為何A3的手之後又在前面,PW9表示不記得詳情。

PW9作供完畢

傳召第10證人警員6180張嘉文(音)
當日便裝當值
由9月30日當值至10月2日凌晨

🔹控方主問PW10

PW10於1635時參與警方推進,在龍翔道東西行線的石礅上見到警員6729制服A3。當時A3穿黑衣、黑短褲,內有黑長褲,戴護目鏡及灰色膠口罩。

🔸A3法律代表盤問PW10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PW10作供完畢

傳召PW11警員陳子俊(音)。
當日便裝當值
從9月30日1200至10月2日凌晨工作

PW11當日身穿黑色背心,背心左前方及背面有警察字樣,無其他警察識認。PW10當時手持長警棍。

PW11與警長1900、警員11707及15931編為同一組,負責從行人路跑出龍翔道快速拘捕「暴徒」。PW11追截一名示威者,該示威者穿黑衫、灰短褲。 PW11第一眼見到該示威者時,該示威者身處龍翔道西行線新光天橋底。PW11與該示威者距離5米。追到睦鄰街球場時,PW11右手捉着該示威者右手上臂位,該示威者失平衡,PW11隨即按着該示威者。該示威者雙手按在地上,擺動上身反抗。PW11站在該示威者前方,「烏前個人」,雙腳微曲。示威者右手手肘向上打PW11。

PW11當庭示範該示威者的動作,該示威者全身「弓」字型彎腰,雙手按着地下,兩腳微屈,PW11當時按着該示威者背囊。該示威者右手向上,打中證人頭盔右眼角位置。PW11甩開示威者,隨即有兩名警員來到,後知其中一人為警員5543,另一人是警長1900,三人合力制服示威者在地上。

控方向PW11示展照片,PW11當日右眼附近位置紅腫,曾在警署拍照。 #練錦鴻法官 同意相片沒有顯示PW11有紅腫。

控方指該示威者為D4,身份無爭議。

控方播放TVB片段,片段顯示D4被制服後帶離現場。

🔸A4法律代表盤問PW11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A5法律代表盤問PW11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PW11作供完畢

1624 休庭至明早110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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