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6/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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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5 15931 陳家恆(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駐守東九龍警區反罪案調查隊, 為便裝警員。證人當值時配帶無警察字眼頭盔, 身穿黑色背心, 背心有中英文"警察"字樣,並戴上防毒面具,護踭及護膝,當日收指示布防並參與沙田坳道/東頭村道的推進及拘捕行動

約16:30, 證人按命令由沙田坳道行人道衝出龍翔道西行線馬路作驅散及拘捕,曾將一示威人士制服地上,但即感覺頭及背部被多於一條棒狀物體拍打約維持十秒左右停止,證人頭盔及防毒面具被打甩,制服疑人在被拍打時逃脫,證人轉身並拔出配槍,見到數十名示威人仕在埸,其後東西行車線石壆上有人向PW15投了一枚汽油彈,在證人附近著地。此時亦有示威者向警方投磚頭及雜物,身傍警員17416開了一槍但沒命中任何人,證人同隊員隨即後退,之後沒參與拘捕。

證人1810到廣華醫院接受治療,頭部縫了2針,指頭及背部有擦傷及瘀傷,PW15確認控方相冊內拍攝自己之傷勢,證人不需住院,醫生批了6日病假,現在已經完全痊愈。

🔸D5 律師盤問證人
盤問下表示受襲時聽不到有人叫唔好打自己,沒留意到打自己之人被人拉走以及新光橋有黑衣人拉走黑衣人

— 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補回早前goggle map提及由沙田坳道巴士路壆至18m小巴站之距離20.46米,辯方同意

— 控方案情完結 —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所有被告不會作供,只有D5表示將傳召一證人,1130時表示證人需時到達,練官初指證人應早上到,只會等到1200。證人最後1220到庭,練官批準作供。

傳召 DW1 為D5表姐
🔸辯方主問
D5年幼時曾住在DW1家,親人中有2人為警務人員,形容D5同親人包括任職警員親友關係融洽,就算2019之後發生社會事件大家關係也保持融洽沒有受到任何影響變差,自己知道D5有學習急救但不清楚其能力。

🔹控方盤問
證人知道D5的控罪是2019年10月1日在沙田坳道發生之暴動相關。DW1承認當時自己不在場,唔知被告做過咩,但D5告知只係幫手急救。

📍法官提問
D5幾時同你住?小學時
即係幾時?在差不多10-15年前
現在D5做野/讀書?讀書
19年修咩學科/年級?護理學,不知年級
學過急救有冇證書?不知道
學急救是事發前定後知?事後

— D5 辯方案情完結 —

法庭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要在12月13日或之前交,當中盡可能包括雙方聯合不爭議法律原則(所有辯方同意當日有暴動,但5名被告沒有參與),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0日前交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 100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5名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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