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609元朗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

陳(38)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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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認他於2020年6月29日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案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案紀錄,法庭已收到陳的書面陳詞及求情。

法庭有以下關注:

(1)部分相片未被翻譯

部分相片包括電話訊息、確實搜到槍的地點等的內容未被翻譯,李官指她不能閱讀中文,未能理解內容,關注處理證物的程序。她亦指出P12訊息中有類似「gun using against dogs」的內容;控方重申指相片(搜查到槍枝的地點)與控罪相關,但不依賴該批未被翻譯的相片,亦沒有於承認事實引用。

(2)承認事實內與槍枝有關的配件

承認事實第3段指鎖匙及盒於櫃桶找到,而該鎖匙用於的夾萬則收藏手槍;第4段則列出搜出的槍械配件,李官要求控方澄清各配件用途。主控多番向警員查問,但主控仍然答非所問。不知道案中槍架(Pistol stand)的實際樣貌,亦沒有其相片,只稱於紅盒子底部內未能拍攝的便是槍架,但同意檢獲的兩個盒中只有槍架而沒有手槍。

李官問本案手槍能否放置於該盒(fit into this box)抑或是用於另一手槍。控方回道,盒子及槍架與手槍是能一起使用的(compatible),盒上資料亦是與手槍型號相同,但警方並未嘗試將手槍放於盒內。

李官指她沒有槍械相關知識,不明白「ZEV magazine」、「ZEV Technology」、「Glock」或槍枝配件用法等,主控未能在庭上完全解釋。辯方周大律師指他亦需要就此網上google,李官稱她曾搜索,但「I don’t rely on Google, I rely on what you admitted in the court.」

主控指案中手槍是由被告組裝,一開始寄給被告的是不同部分的配件,需要再組裝成能夠發射的手槍。控方指警方不能確認配件如何或能否組裝成可用的槍枝,牠們並無就此測試。

李官今天才第一次知道手槍需要組裝,這點與她是否接納被告以興趣作其求情理由相關。李官以刀作比喻,如她是刀的收藏家,如她只有一塊刀片但許多手柄,她同時能組裝的刀亦只有一把,要求控方就配件及組裝詳細解釋。

李官要求主控以報告就各配件說明及配上圖片輔助,如有需要會在下一庭要求查看實物。

辯方補充指被告沒有意圖使用手槍,而本案手槍亦未曾使用;子彈未上膛,在其原有包裝內,子彈亦未曾被使用。辯方同意子彈與手槍有機會能一併使用(compatible),亦同意手槍經組裝後能夠被使用(able to be fired)。控方確認本案手槍並未被使用。

李官要求辯方就下列解釋:
(1)「愛好」的說法,如手槍是陳的愛好,管有子彈的原因是什麼;
(2)手槍的採購方法及來源;
(3)被告從何時對手槍產生熱情(enthusiastic)及管有槍枝的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31日 1430 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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