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鄭(2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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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早前就控罪1認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十分後悔,亦冇意圖傷害任何人。
被告承認在現場,亦有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七封由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寫的求情信。
被告很早已做兼職幫補家庭,亦有擔起照顧妹妹的責任。
老師表示被告彬彬有禮,在校亦沒有犯事。
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後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律師引述黃之鋒案例,如案情相對輕微,法庭可考慮背景,可考慮着重更生,而非阻嚇性判。
另外呈上兩個案例,其中一案涉及400至500人,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及蒙面,亦有堵路,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
另一案涉及防毒面具,面巾,區域法院判以7個月為量刑基準。
本案相對上沒那麼嚴重,辯方律師建議量刑起點為4個月。
而且被告於開審前去信法庭認罪,望法庭給予1/4刑期扣減。

📌判刑
量刑起點為監禁4個月,認罪扣減1/4,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即時監禁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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