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上午進度

D1:朱 (21),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1 &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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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開庭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會面紀錄不能呈堂。

辯方(D1)中段陳辭
現在嘅證供只有現場嘅背囊,內裡無刑事毁壞工具無海報,D1在距離好遠嘅地方被拘捕,隔咗條城門河,無證人正式地辨認到D1在現場做刑事毁壞,或者逃跑離開,只係話着黑衫黑褲,咁唔代表什麼,無獨立證據話D1係主犯或者夥同其他人行事,請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D2 & D3 無中段陳辭

控方回應:
雖然無實質證據指D1作刑毁,背囊證明佢曾經出現過,當門23:42警方見到5男1女噴漆痴海報,見到有人走,根據時間地點,希望法庭推論D1係其中一人,共同犯罪。

官:第一日已經問控方嘅基礎係咪夥同犯罪,妳話唔係,而家轉咗檢控基礎?
控:如果法庭覺得改變咗基礎,我無回應。

🎉法庭裁定D1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無罪䆁放。
D2 & D3 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 與控方達成第3分承認事實:
- 在控方證物P2, 第33張相的物品,係警方在2019年9月25日從D3身上檢取,屬於D3的物品。

🔨結案陳辭階段
控方無陳辭

D2 結案陳辭
D2 嘅主要證供係靠拘捕警員PW4,辯方認為佢係不可靠不可信嘅證人。

📍關於辨認方面有疑點:
(i) 盤問之下證人同意涉事隧道之內無背囊,D2被拘捕是有背囊,幾時孭背囊,證人唔記得。
(ii) 主問之下描述嘅D2提過戴口罩,但D2被帶上警車時係有戴口罩,無任何正式交代,兩者係咪同一個人。
(iii) PW1嘩見到一班人全部着黑色衫,但D2係着啡色衫。

📍追截過程無離開過視線係唔合理:
- 要跨欄,證人解釋因為路中心有雜物,但PW6同意雜物放在欄杆隔離,無證供指雜物在路中心。
- 證人跑得快過D2,根據地圖P6,用常理去諗一係PWS跑得好快一係啲二跑得好慢,兜路都跑得咁快係唔合理。

📍在場觀察:
- 觀察咗幾耐,5-6秒抑或3分鐘?交代得好清楚,PW4企得好近?如果好近,嗰班人又無阻止,佢有咩必要要打草驚蛇,要大嗌警察,等佢哋逃跑再追截,因為距離好遠先要大嗌。
- PW5女警話最近佢幾係D3,PW4話最近佢幾係D2,呢個只係解釋點解佢哋target 邊個人,唔會D2 & D3 兩個都最近,現實情況係女警之前係便衣警員,再前先係人群,呢個矛盾應該信邊個。

📍案發過程:
- PW4見唔到D2有痴紙,話D2噴膠水,控罪書話張貼海報,PW4大嗌,D2同其他人掉晒手上所有嘢,散落在地,盤問之下PW6同意地上物品嘅情況,就如證物P2第9號相,紙張唔係散落在地,仲見到有兩罐噴膠整齊棟直在地下,如果係掉在地下,無可能棟直在地,好明顯物品係妥善放在欄杆旁邊,係咪有人用緊工具造刑毁,辯方大膽講係講大話。
- 另一個行為係噴漆,PW4有提過有人噴漆,但睇唔清楚係邊個,無證人講得出邊個噴漆,答唔出噴緊乜嘢,控方嘅(檢控)基礎唔關D2事,無堅實嘅證供,無交代到牆身有塗鴉,係唔係呢班人噴?

📍D2個背囊內物品有爭議
PW4見到是覺得可能相關,先行檢取,去到威爾斯醫院,覺得可能唔關事就俾返D2,如果係痴海報,背囊內嘅紙糊粉點解唔關事,連呈堂都無,畀相簿佢睇,都答唔到係唔係類似,咁係唔係可以咁相信證人。

📍播放片段
未播片之前證人已經好防衛,片段見到PW4帶D2返到現場,PW4無講任何嘢,無向D2指出刑毁物品,PW4 解釋早前有獨自押送D2到現場指出,係好唔合理,又話驚走犯、驚證物流失、D2受傷要早啲送院,唔合理,睇唔到迫切性,證人只係諗藉口,現場發生嘅事件係虛構,唔可以安心信賴。

PW1 話見到七個人,女警至電PW1,又話六個人,究竟係唔係兩班人?

證物員搵到一支噴漆,承認事實第四項,科學鑒證結果為不吻合。

10:48 D3律師陳辭
📍關於噴漆,證人講唔到正在噴緊乜嘢,同樣,根據承認事實第四項,牆上顏料與噴漆的化驗結果為不吻合,無講其他噴漆去咗邊,完全舉唔到證,邀請閣下不考慮噴漆。

PW1嘅證供只講到兩樣嘢,七個人,其中一個係女子,長頭髮,白色衫,個基礎係同一班人,指證女子係D3;另一點係見到有人噴漆,牆上已經有0.5米×2米海報。

📍張貼海報係唔係刑毁
刑毁嘅元素要有毁壞情況,無證據指牆身被毁壞,膠水和紙張點樣(造成)毁壞?假設痴咗海報,海報點樣造成毁壞?清潔又點樣造成毁壞?

📍即使係刑毁,D3有無做
PW5 嘅證供有大問題,佢承認觀察咗5秒,現場好多人,事情發展得好快,證物P1 第7~11號相喺模擬觀察者望向隧道牆身,根據PW5嘅位置,應該只係見到第8,9號相嘅情況,只係見到三份一條隧道,基於觀察咗5秒和視線有盲點,證人同意睇唔到隧道內有幾多人,唔知D3手部上下移動做乜嘢,見到D3痴紙,但唔肯定有無痴實,唔知有無跌返落嚟。

根據PW4嘅證供,最近女警嘅人應該係男仔,無理由遠近見到唔同人。

PW5當日記憶唔清晰,究竟係六個定七個人,觀察女子有無戴帽,反映記憶唔可靠,唔記得報案人有無講掃膠漿,PW1無提過掃膠漿;最大問題係證人披露咗警員有匯集記憶,如果記憶清晰,就無需要匯集記憶,或者只係短時間,而唔使十幾分鐘,反應當日凌晨時份記憶都唔可靠唔清晰。

📍其他人做,D3是否在場,有無協助
證人在9月25日做咗口供,同意當時記憶係最清晰,承認無寫低女子腳邊有白膠漿,理應係好重要嘅證據,但無寫低,兩年後在庭上提出,口供亦無提掉證物和逃跑,同意無寫,P2 第7,8,9號相關反映咗當日逃跑之後現場嘅情況,紙張和油掃好齊整擺好,唔係證人所講掉落地,證人嘅觀察和記憶都不可靠。

對於追捕D3時嘅觀察,PW5認斷咗一秒視線,會唔會有另一女子,拉錯人?根據第三份承認事實,檢取咗D3身上嘅帽;PW5唔記得D3痴紙時有無戴帽,拘捕時有載帽,反映觀察時和拘捕時係不同人。

觀察是女子着短褲,圖片係綠色長過膝頭嘅褲,無理由寫短褲。D3身上搜唔到油掃或者紙張。無刑事毁壞工具。

如果D3最近女警,(逃走之後)理應D3在最近隧道的位置被截停,但現實唔係,係D2,在比D2更遠的位置截停,無理由D3被截停的位置遠過D2。

總結:無證供關於刑毁元素,證人記憶唔可靠,女子不是D3,可能有其他人出現,控方未能對政治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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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證據引起裁判官十分重視,律師指出,控方曾把在現場檢取的唯一一支噴漆和牆上的油漆交予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係「不吻合」。要求控方對此作出回應,或索取律政司指示,指此項證據有違檢控基礎,主控表示不需要攞指示,但需要時間組織,申請休庭。

早休後控方開始回應,反駁辯方提出的質疑;裁判官指這是控方的陳辭,不是回應裁判官的問題,指示主控揾律政司商議,14:30 開庭要立即回應問題,不可以再申請押後或作其他陳辭;原本預計今日可以裁決,但進展不如理想,希望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14:30 會再開庭,但不會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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