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3/2]

劉(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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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審訊紀錄
12/10審訊紀錄

提要:
被告在開審首日解聘法律代表,決定自辯。他指出自己被捕時,被按在紅磡火車天橋拳打腳踢,導致眼鏡碎裂;在紅磡警署內錄口供時,被4至5名警員按在地上騎頸毆打,四肢、面部皆有血跡。被告在盤問證人過程中,與拘捕警員、看守證物警員及錄取口供警員針鋒相對,卻也屢被裁判官要求暫停、釐清問題。

被告直言自辯與「公義問題」有關,案發兩年過去,他終可在庭上找到涉事警員、當面「問清整個流程」,機會珍貴。裁判官未有正面回應,但勸被告仍要遵守盤問程序,使法庭得見他追求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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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下午審訊紀錄:

1451 開庭,裁判官先為今早遲到抱歉。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3M手套
接續昨日,控方就證物P5的3M勞工手套,詢問被告是在何時撿到。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第一日已撿到一對勞工手套,用其「幫手砌返啲杯麵山」、其他飲料。至於P5的3M手套,他是在17號的1900之後拾取。因3M手套得一隻,他從沒用過,只放在背囊中,不打算使用。他認為自己撿起手套是出於「執垃圾心態」,旁人如丟垃圾般丟棄手套,自己卻覺得還有價值。

控方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否穿3M手套?被告說:「行喺前面、掟火魔嗰啲示威者實戴㗎啦。」盤問間他認為,3M手套遮擋個人特徵,以免被攝下容貌。控方直接挑戰被告,指出他收藏起手套,其實是有使用的意圖。被告否認,補充自己4天以內一直沒使用,並反問:如果自己還打算使用手套,何以會在18日離開理大?何以會把它帶在身上,徒增嫌疑?

📌耳罩
控方提及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在食堂建立「中央主物資站」,被告同意其有物資供應站及食堂的功能,有生活用品如衣服、餅乾、水提供;但他沒留意物資站有否派發手套。被問及有否在物資站當過值,被告回憶自己曾幫忙遞水、將餅乾放在桌上,但沒有如控方所言,派過口罩、手套。至於領取物資,被告表示自己在理大內只拿取了口罩、拾取1個被棄在路邊的耳罩(亦從未使用)。

控方質疑被告,既不打算用耳罩,何須撿起?被告解釋,自己是抱「用得唔好嘥」的心態將其收起。控方又問,理大內的示威者,有沒有人佩戴耳罩?被告笑指「戴咗頭盔、戴咗豬嘴,你覺得仲有位置戴個耳罩咩?」答曰沒有。

📌白色口罩
針對P6口罩,被告回憶自己直到看見鄺俊宇議員都未拿取;後期因警方在理大外施放催淚彈,味道太臭,不得不拿口罩戴上。用完後,便放在背囊中。

控方回顧,當時香港仍未出現新冠肺炎,又問被告:「你仲帶著呢啲嘢喺背囊裡面——呢啲勞工手套、口罩、眼罩⋯⋯如果俾警察截停咗,佢哋一定會有合理懷疑你參與非法暴動。你同意嘛?」被告疑惑:「我本身都冇做犯法嘢,點解帶咗呢啲嘢就會變犯法嘅?」主控反駁:攜帶物資不會構成犯法,但同時帶十幾樣包括反光衣、面具在內的物品,則會引起懷疑。被告不同意,指香港警察應有「足夠的智商和能力」,分辨誰是「辦事的示威者」、誰是路人。

📌4把剪刀
被告詳述4把剪刀由來:

第一把,是他旁觀1位女性示威者分發食物(Oreo、花生餅等)時,隨手撿起以協助開箱,過後便放進袋中。他自嘲自己有個壞習慣:「啲嘢用完會keep起佢先,以備不時之需,但又冇為意,就會一直擺落去。」

18日0時,他正覓路離開理大,路過1個「汽油彈製作工場」。他推理示威者剪碎毛巾作汽油彈引信,在現場「打爛晒啲玻璃樽,倒到成地都係花生油」,見有3把剪刀在旁,便順勢收起。
💁🏼‍♂️直播員:大謎。)

📌2張會員証
被告形容自己拾到證件的環境:沿孫中山像上某棟樓,可找到1間有2部汽水機的房間,已成廢墟。門口右手邊的1個架上,有2張證件被丟棄。控方指出那是理大學生會的寫字樓,又細問房間是否有門;被告沒有清晰印象。

在場有蒙面示威者、看似學生的後生仔及記者,被告撿起學生證,問身邊「有冇理工學生嘅人」,打算托理大學生轉交登記人,卻得不到回答。於是被告「袋起會證」,想在日後交給警察,或另尋方式交還事主。控方再三問被告撿起證件後的行動,望得到「被告收起證件」的回答。被告即質疑主控盤問方式:「可唔可以唔好搬字過紙,成件事流程係噉,可唔可以唔好夾中間你鍾意嗰段出嚟講——『你袋起咗張證』喎,件事唔係噉㗎嘛,你明唔明個point?」

他解釋,自己是隨意拿起證件,打算隨時交給事主。固然,自己不知事主電話、住址,棄之不顧是一個可行的做法,但自己始終想幫忙,現在看來似乎是「做多咗」——「有人跌咗嘢,你係咪應該執起佢?當你見到周圍啲箭、啲弓都好似俾人搶劫完噉樣嘅時候,你點知啲人會唔會返嚟納[naap1]埋啲證?」

控方提及,當天有人在理大出入口,檢查出入人士是否理大學生。被告補充大量細節:A core附近,有示威者負責搜袋,以閘住警察、藍絲。「佢哋嘅角度上,佢哋會認為上年紀嘅人嘅政治立場,會偏向保守、安穩居多;而後生仔對於佢哋認為不公平嘅事情,會更加有一個⋯⋯complaint?或者作出一個⋯⋯想影響嘅⋯⋯狀態。」他認為,示威者覺得持有學生證者更大機會是「自己人」:「佢哋係咁兒戲。」

控方隨即指出,被告拿走2張證件,是為了當通行證使用。被告不同意。

📌拾取證件後續
17號早上,被告有去意,離開理大。到達油麻地位置,他遇見1人手持錘子,聲稱想回入理大,感好奇便跟上。控方懷疑,為何被告走出理大後不直接把證件交給警察?被告指自己疲累,想先回家休息,在先後次序上,暫且沒有理會證件。

控方指出,被告根本沒有交還證件的意圖。被告否認。

📌六角匙
上述盤問中,被告曾提及理大內有「第二副物資倉」,為一提供六角匙、鐳射筆、花生油、玻璃瓶、鎅刀、剪刀、防毒面具及濾芯的物資站。被告被截查一刻,身上的六角匙正是在這物資倉拿取。見到六角匙時,他未有為意該盒物品叫六角匙,但預計自己日後會在踩單車時使用,便帶在身上;到現在一刻,他仍未懂使用六角匙。

控方指出,有示威者會用六角匙拆出欄杆,砌成路障。被告供稱自己被捕後,才知六角匙有此用途。控方又提出,被告是明知六角匙可用於造路障而拿取,被告完全不同意。

📌黑色口罩
證物P11的黑色口罩,是被告進入理大時順手撿起:「未開過、新嘅又冇人要,我覺得啲人好冇公德心。」他預計口罩可阻隔催淚煙:「嗰時香港到處都放,尤其大肚婆嗰啲更加需要。反而我反問控方一句,你嗰時真係完全冇戴過口罩?」他沒為意示威者有口罩遮掩身分,指他們是用防毒面罩完成這一點。

控方又逐一詢問被告為何撿起/持有證物電筒、勞工手套、望遠鏡、火機,及其意圖。

📌持有鐳射筆原因及其意圖
被告指,自己拿起鐳射筆時見它是電筒型,沒為意它有鐳射功能;沒有試用,便收入背囊。他在7至8月曾見示威者用大型鐳射筆干擾警察視線。

控方引述被告口供:19年11月16日,被告在太子尾隨百多名示威者進入理大。這百多人曾衝擊警方防線、「拆咗間警署佢」。不過,他認為這群示威者之中大多數仍是中立人士,為和平、理性、非暴力。他不同意自己進入理大、站在中央物資站時,意識到有身邊人正使用暴力;但隨著有佔據者「打仗」後回到校舍,聲稱已「打X死晒啲狗」,他對示威者的印象有「減分」。
💁🏼‍♂️直播員:再大謎。)

逗留理大的時間漸長,被告越覺得示威者「走火入魔」:「投訴緊你咪投訴囉,但係你納晒架撐⋯⋯好似嗰單嘢噉,有個藍絲俾人放火燒埋,我會形容呢單嘢非常之心寒囉。」隨著弓箭襲警事件發生、理大內人士紛紛拿起武器出外,他逐漸意識到示威者有相當武力,怕真如外面警員所言,雙方硬碰硬時會「六四重演」,愈發覺得要走。被告又形容,後來有一示威者被水炮車噴至如「藍精靈」般,「彈出嚟話好痛、好辛苦」,「去到嗰個位,我突然想入房避難。」

控方指出,被告當時攜有一系列物品,是意圖用作非法用途。被告反問:「如果我真係想用嚟做非法用途,你理應已經見到我喺理工大學掟緊磚、拆緊欄。警方應該會影到相,再由呢啲相推斷我有一個非法用途。冇呢啲相,點解會推斷到我有呢個非法嘅狀態出咗嚟?」

控方又道,若單獨看彩色遮等物,不會構成「非法用途」的推論,但「加加埋埋就係啦」。被告搖頭,稱知道物品有非法用途,和自己意圖把它們作非法用途使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自己從未打算以證物犯法,甚至不清楚哪些物品可用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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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過後,被告釐清部分答案

他形容,自己置身衝突現場撿起物品,是基於從小到大的習慣——不希望浪費物品,喜歡循環再用,純粹是出於愛惜公物的「收買佬」心態。對於示威者,他覺得他們幼稚、徒勞無功,完全不想牽涉其中,故後來穿上反光衣以策安全。他認為,若然警方/香港政府真的想擺平示威,應該拘捕「明顯地搞事、衝擊政府和真正亂港禍中的人」,而不是隨便拘捕一個不相干的人交差、草草了事。

在控罪(3)中,李先生從未見過自己的會員證,直到被警方通知,都沒有自己丟失物品的意識、沒有報案,甚至對警方告知自己會員証「被盜」感驚訝。警方沿此基礎,以盜竊罪起訴自己,令自己非常疑惑,覺得警方在濫竽充數、粉飾太平。除此以外,他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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