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6/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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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偵緝警員12659 陳烈城(音)
負責處理A1
案發時駐守油尖區重案組第二隊,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八小隊身分執勤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3當晚在深水埗警署外的欽州街東行線馬路當值,所屬隊伍設立防線。因有數百人在警署外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察,何子堯指揮官用擴音器發出警告,指現場人士非法集結,要求和平散去,亦有舉旗警告。警告約3分鐘後,仍有好多人未有散去,指揮官遂命令隊伍向前推進及驅散,當時時間為2203時。

約2206時, PW3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見軍裝同事14767(PW2)將A1控制在地上,A1面向地下,反手鎖上膠手扣,著黑衫、黑褲,孭黑背囊,戴黑色頭盔、灰色面罩有粉紅色濾嘴,雙手戴手套,身旁有一枝黑色行山杖及一個黑色口罩。PW3上前,接手處理該A1。

PW3在欽州街行人過路處中間、近政府合署對出東行線見到A1,行山杖距離他唔夠1米,觸手可及,黑色口罩則在行山杖旁邊。PW3在現場接手,先檢查A1傷勢。2215時將他帶上警車前,PW3檢取了行山杖與黑口罩為證物,之後去紅磡警署。

📌P151行山杖
PW3確認證物為當晚檢取之行山杖,印象中與當時所見冇分別
李官描述證物:用間尺量度長約49厘米,黑色,硬膠手柄,另一端呈勾狀,可伸縮。PW3澄清,行山杖當時有打開,長過現時縮埋。

案發當日約2318時,PW3向紅磡警署值日官報告A1案情,有向其展示傷勢;A1曾向PW3說腹痛,他檢查過冇表面傷,A1亦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322-2325時,PW3在臨時羈留室搜查A1,檢取黑色頭盔P147、防毒面罩連濾嘴P149、一對手套P152、黑色背囊P153、銀色iPhone P163、黑色背囊內找出的透明眼罩、4枝生理鹽水158、一隻usb P159、3張八達通P160-162。由於A1聲稱腹痛,見完值日官後,2327-2340時A1由警察急救隊員治理。

📌P290相簿1
相14(證物相):PW3確認相中所有證物為自己當晚所檢取,並憶述A1雙手戴3M手套,右手再戴上手腕位有金色的手套
相12(A1正面相):A1戴頭盔、防毒面罩連濾罐、手套,PW3確認為他被捕時狀態

🔸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PW3約2206時留意到A1,他當時已被PW2控制在地上,唔知跌落地前發生咩事。PW2將A1交由自己處理時,沒有交代要檢取地上證物。P290相簿1內相14中的黑口罩是PW3自己決定檢取,沒有與PW2溝通過,對方亦沒提及過;PW2有特別指明黑色行山杖與A1有關,需要檢取。PW3有問及黑口罩,但對方見唔到是否屬於A1;口罩在A1身邊,現場亦有其他被捕人,現場混亂,PW3認為黑口罩可能與A1或其他被告有關。

PW3在現場初步檢查過A1傷勢,見到其右手肘、左腰有輕微流血、擦損,臉有少少紅,他聲稱腹痛但冇表面傷痕—PW3接手處理A1不久,他已聲稱腹痛。PW3本人從地上將A1拉起身做檢查,拉起身後仍在其身邊,觀察其狀況;當時身邊有其他警員,但PW3答唔到有幾多。

潘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3回應):
-有防暴裝警員用腳踢或膝撞A1腹部;唔同意
-有防暴裝警員用腳踢或膝撞A1下體;唔同意
(PW3唔記得A1被幾多警員圍住)
-PW3見到有防暴警用腳踢或膝撞A1腹部及下體;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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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 警員12973 周振榮(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當日2152時,PW4在警車AM9918上,在欽州街近荔枝角道候命。2200時,警車沿荔枝角道左轉入欽州街,到深水埗警署正門外PW4落車,隨即面向青山道組織防線。組防線時PW4見到欽州街近長沙灣道有數以百名示威者集結,小隊傳令員高舉藍旗,何子堯指揮官對欽州街近長沙灣道150米外的示威者發出兩次警告,內容指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命令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示威者仍然叫囂,部分用雷射筆射向防線。2203時,何指揮官指示防線向青山道方向推進及掃蕩,將欽州街近長沙灣道非法集結示威者驅散及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

2205時,PW4推進至欽州街東行線馬路、西九龍中心對出,前方20米外見到一名黑色短袖衫、短褲、黑色鞋、黑色背囊男子(後知A2),見到防線向前推進時轉身往青山道方向逃走,當時他在馬路上靠近長沙灣道位置。PW4追截A2至欽州街東行線近長沙灣道,用圓盾將其制服在地上。他第一眼見到A2時街燈有開,旁邊有其他示威者,但沒阻擋視線影響觀察A2。2208時他以 「非法集結」罪名向A2宣布拘捕。

當時現場落好大雨,PW4拘捕A2後帶其上政府合署外的行人路等候支援。2209時偵緝警員11781到場支援,PW4向11781交代追捕A2過程並將其交由11781處理。2210時PW4協助11781帶A2上警車AM9918,PW4自己都有上車。後來從A2背囊搜出藍色泳鏡、藍色連帽長袖外套,身上搜出手提電話及八達通,並押送到紅磡警署。

📌P290相簿1
相16(A2正面相): PW4確認相片反映現場第一眼見到A2的狀態
相21-26:PW4確認相中各證物為上述從A2搜出的物品

🔸 A2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盤問

PW4身穿防暴裝包括頭盔,頭盔有透明visor,他所屬的小隊有大概40人。指揮官命令進行驅散時,冇鎖定拘捕目標,而PW4向前推進時,亦未鎖定疑人,至西九龍中心外才見到A2。開始推進時有落雨,雨勢仲未去到好大,制服A2後就好大雨。PW4第一眼見到A2時,不知道他由哪個方向走到該位置;由於組防線時距離太遠,PW4無法看清個別示威者,同意不知A2在現場逗留多久,抑或是剛到。

PW4用圓盾制服A2後,沒為他上任何手扣;由第一眼見到A2,至制服到拘捕他,A2從沒有以言語或動作挑釁,被制服後他亦沒作出激烈抵抗,故此PW4沒有為他上手扣。PW4供稱,A2曾經想起身,之後再沒有想起身的意圖。A2被制服後瞓在地上,前胸接觸地面。PW4供稱,追至A2正後方時,A2並不是踎低,而是站立;A2當時背向PW4,PW4從後推跌A2後再用圓盾壓住他。

PW4所屬小隊從欽州街往長沙灣道方向驅散時,PW4冇留意當時有冇其他小隊。防線在深水埗警署外推進時,PW4在頭排最前位置;至到基隆街天橋位置,PW4仍屬頭排,當時左右兩邊皆有其他警員較前;跑到西九龍中心外,有警員跑得較快,但PW4唔肯定有冇被超前。推進期間,PW4前方有其他警員閃過 「好短嘅時間」,遮擋過視線。縱使頭盔Visor有雨水,加上曾有警員在前面閃過,PW4堅稱,由第一眼見到A2起已全程望住他,而且雨水未足以阻擋致睇唔到一個人。陳大律師指出,PW4最初見到的人與最後制服的人可能唔係同一人,PW4唔同意。

陳大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當時A2只是在政府合署外避雨,然後被防暴指示出馬路踎低。PW4供稱,見到A2時他已在欽州街東行線馬路上;PW4見唔到防暴打人,見唔到防暴命令人踎低,唔同意A2踎低後就被制服。陳大律師提及A2背囊被搜出泳鏡,指泳鏡當時有盒裝住,PW4表示唔記得。PW4確認,正如P290相簿的相16顯示,A2在現場時有戴眼鏡。PW4在現場沒有警誡A2,因環境不容許,而且有指示在可行情況下交由偵緝警員警誡。陳大律師指出,PW4向A2宣布拘捕時沒有表明罪名是非法集結,PW4唔同意。

由收到命令推進至制服A2,期間雨勢愈來愈大。PW4前方曾有警員「好快閃過」,但不足以影響其視線至睇唔到A2;Visor有雨點、雨水,但不足以令PW4睇唔到A2。當時A2身邊有其他示威者,PW4亦同意情況混亂,但唔同意認錯人,唔同意A2冇轉身跑向長沙灣道。對於A2被防暴指示出馬路的說法,PW4表示「冇見到呢個情況」。

🔹 控方覆問
PW4供稱,由西九龍中心外見到A2至用圓盾壓低他,歷時約1分鐘,期間有至少2-3個警員閃過,閃的過程「1秒都唔夠」,沒有阻擋自己對A2的觀察。就辯方律師剛指A2其實是踎低了,PW4指看到他轉身逃跑是「站立姿勢逃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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