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1/3]

D3: 邱(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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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開審前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人士在深水埗欽州街聚集及堵塞道路。警方在荔枝角道與欽州街交界,面向西九龍中心方向築起防線,當時有300人在西九龍中心外聚集及堵塞欽州街行車線。警方作出4次警告,但人群依然叫囂、衝擊警方防線,向警方照射雷射光束、投擲物品,如水樽及磚頭。有示威者用鉗、士巴拿拆除金屬圍欄,堵塞欽州街行車線,或用噴漆塗污及損壞財產。作出第四次警告之後,警方釋放催淚煙、向人群推進。人群於是開始散開。

以下為D3拘捕過程

當日下午,控方證人PW6的1名警員到達欽州街,組成防線,防止示威者進一步推進。在5時28分,警方的其中一次驅散行動中,PW6看見被告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藍色鞋、戴灰色呼吸器連過濾器、黑色手套,及背灰色背囊;當時2人相距40米。

PW6見到被告跑走,追趕被告、將他制服。5時30分,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他被帶到深水埗警署,從灰色背囊中,搜出灰色呼吸器連過濾器、藍色護目鏡、1樽開水、7個手術用口罩、10包敷料、2卷繃帶、13塊膠布、1個鎖匙扣(上寫:「唔好搞我後面」)、5包無菌液及1樽氯化鈉。8月11號,被告錄取3份警誡口供,期間保持緘默。

有錄影片段顯示,D1-3從案發當日5時26分起參與非法集結,D3被拍攝到走近和干擾一個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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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提出,被告為節省法庭時間,已主動於開審前認罪。犯案一刻,被告15歲,正處於中三升中四的暑假。他以前曾參與遊行,但完全不認識其他被告,參與是次集結為一時幼稚;因想幫助他人,才存起急救物資,亦誤解警方意圖,不想他人受傷才干擾催淚彈。

被告家人多數到庭,以示支持。學業方面,被告在學校不同範疇亦見成功:他參與學校單車隊,也是數學拔尖。2年之間,他一直沒有放棄學生的職責,甚至參與學生會競選。

辯方提到被告熱愛寫作,被科幻小說啟發,走上寫作之途。辯方大律師呈上一文件夾,介紹被告曾參加並入圍的寫作比賽。其中一頁文件提及被告在海選中成為9位獲選的參加者之一,更是最年輕的入圍者,獲得比大專學生更高的分數;另有文件證明被告進入第二輪比賽後,為免同隊隊友被淘汰,犧牲了自己的出線機會,與出版機會擦肩而過。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第一封來自被告本人,當中述及社會事件引起被告的憐憫之心,案發當天他應號召,攜急救物資走上深水埗街頭。他指,自己把私人情緒與複雜的社會事件串連,導致自己惹上嚴重官非。第二封來自被告親戚,他們形容被告為陽光樂天、有些戇直的男孩。這2年間,被告承受很大打擊,十分自責。第三封來自被告老師,強調被告積極,乃因缺乏判斷力才犯下此案。第四封來自被告德育科老師,描述被告無私、真誠有禮,擅與長者溝通。第五封來自流行小說作家何先生,他與被告在上述文學比賽中認識,為他的小組導師。何先生讚揚被告的寫作技巧,又詳述被告在第二輪比賽中分明為最高分者,卻見隊友因獲得最低分而自卑,決定代其出賽,終被淘汰的經過。

*為顧及被告私隱,部份求情因素已隱去。


裁判官表示,本案案情嚴重性「毋須多講」,「呢類型嘅案件,大家都好清楚,監禁式懲罰係普通」。不過,考慮到被告年紀,裁判官決定索取所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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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1月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索取所有報告。
🛑被告需還押

(直播員按:文人要鬥長命,願你平安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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