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4/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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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今日進度
被告選擇作供,打算傳召一專家證人及2名事實證人,另外有2名品格證人口供以65b 呈堂。

📌DW1 黃女士及 DW2陳女士 品格證人口供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作供
主問
簡單回答背景及職業,9月14日相約了友人馮先生及馮女友於翌日9月15日晚上6點多在銅鑼灣晚飯。當天1630在屯門等車原定先往中環怡和大廈再轉巴士或地鐵往銅鑼灣,上車後在屯門轉車處有廣播通知巴士不行走西隧而改行紅隧,需在灣仔北總站下車,被告使用八達通付款,交易紀錄(D7)可見1645上車,車程約1小時,由於車程耐下車後先去了巴士站洗手間。[王官問為何揀銅鑼灣食飯,黃回答地點是朋友選擇而自己比較遷就他人],由於見Google Map顯示步行10多分鐘可以到SOGO,證人決定步行前往,行到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有一班穿制服警員行過來對被告及其他路人說灣仔很危險,叫他們不要再往前方。被告掉頭五六步即有警員說「咪住咪住,唔好走!」,之後向眾人截查。
🔸身上物品
其中PW1 PC9054 負責搜查被告,只拿出背囊內紅色膠袋,內有護目鏡、防毒面具、過濾器。律師問為何有這些物品,黃解釋因為2019年警察四處發射大量催淚彈,知氣體對身體有害所以在2019年8月中購買保護物品平時帶住傍身,但從未用過。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如鴨舌帽,雨褸,手套及毛巾均是案發前行山沒有執拾留袋
🔸雷射筆
被告印象中背囊內有一支雷射筆放在白色膠盒(D1)內,盒內另有一電池,筆內有沒有電及有冇鎖匙扣不肯定,但警員9054沒有在自己面前展示搜出雷射筆,亦沒有在自己面前開著雷射筆,不肯定P2證物是不是當時警員搜出雷射筆。自己背囊雷射筆是由朋友陸小姐送贈。陸從被吿IG知道被告喜歡攀石,在街上見到筆知道啱用便購買送贈。被告2張攀石證書(D8,D9)及 6張IG截圖(D10(1-6)),全部是行山,爬樹,上攀石堂等相,可見被告多穿黑色衫、䃿及黑色鞋,被告指相中黑色鞋是被捕當日所穿那對。主問下回答唔識其他被截停人士,自己沒有上過馬師道天橋或者參與軒尼詩道違法行為,也沒有使用過雷射筆。第二次拘捕之警員聯絡時剛剛在新蒲崗攀石,因溝通不到警員不知道新蒲崗被告位置及門口泊不到車,所以雙方約在東啟德體育館門外等。
盤問
控:約幾點食飯及地點?(沒有約實時間,也沒有約定食什麼。一向習慣先約定可以行街的地方)
控:屯門出中環30分鐘假期已經可以,你不用1小時咁耐(需要)
[庭上發出笑聲,屯公出名塞車]
控:知道改行紅隧原因?(車上睡覺,沒有特別去了解)
控:知當天民陣發起集會?(當日唔知,事後才知道)
控:雷射筆是幾時送?(案發前兩日約了陸小姐及另外兩人行夜山時送,買之前沒有問我,放於盒內我沒打開,我只說多謝便放入背囊內,自己至2日後被捕也沒為意留在袋。
控:D10六張相不見用過雷射筆?(不會長時間使用,通常同伴地面指示邊塊石路線)
控:其實雷射筆好難瞄準?[不同意,電筒光才有散射]
控:雷射筆有安全問題,會射中眼及面還使用?(街上買到應該安全,而且唔會直射向眼及頭)
控:認得證物P2雷射筆(沒印象,亦唔知鎖匙扣從何而來,不肯定P2就是朋友送果支)
控:其實雷射筆鎖匙扣及電唔可以全放入P1膠盒,空間不足(庭上被告將所有嘢放入盒,並説亂咁擺咁放是可以)
王官:護目鏡作供指從沒使用,但鏡上面有花痕?(同意,可能拆開檢查時hi到致刮花 )
沒有覆問

📌DW3攀山及攀登專家證人 易先生
🔹控方反對專家證人口供,爭議專家身份,並認為沒有相關性及需要性,呈上書面陳詞引用案例指專家口供需要相關性、科學學術性等及累積一定經驗,但辯方反指其理由狹義,陳喬崔也只是電子專家,其對雷射筆觀星應用也不會熟悉,本案專家報告雖然沒針對3B級雷射筆,但對被告管有用途有相關解釋。法庭指專家口供沒排除3B級雷射筆應用,其專家報告對關鍵議題管有雷射筆有一定相關性,因此接納其專家口供呈堂
主問
背景介紹,國際認可資格包括曾任2018亞運比賽裁判,富相當經驗,香港只有三人擁有裁判資格。主要作供指雷射筆在室內外攀登也是常見使用,沒有指定品牌或規格,一般市面購買可以使用。自己25年攀石經驗中,康民署攀石埸地從來沒有禁止使用雷射筆,或禁止使用某些級別,更加沒什麼使用防備指引。
盤問
-D8呈堂被告證書是初級班,為何要用雷射筆?
(視乎場地遇上困難有機會需要教練指示又或者學員查問位置而用到雷射筆,教練會教路線,不排除學員互相討論指導也使用)
-是否定要使用?
(旁人難用詞言溝通,雷射筆指示路線是常見但同意不是一定使用工具)
-有冇安全性問題?(普遍購買到嘅筆過往曾試過光線接觸到手腳,從未試過有不良影響)
-如果有專家說雷射光射中眼及皮膚會受傷,會唔會用?(經驗見到射中手腳沒有事,自己也曾試過射中自己沒有受傷,但如果有專家說某些型號會有傷害就唔會用嗰個型號)
覆問
證人指自己25年經驗是每次攀石活動也有人使用雷射筆,確認從來未見過有人因雷射光射中而受傷。

📌DW4事實證人 陸小姐
主問
中學時同校認識被告,2019年9月11日在深水埗鴨寮街買了一支雷射筆打算送給被告。證人從被告IG分享知道他參與攀石,曾在網上片見人攀石用可能用得着。購買時筆和電分開放在白色膠盒內,筆有鎖匙扣,在9月13日行夜山時送交被告,被告說多謝然後沒有打開便放入背囊內。
盤問
當天共行了三四小時夜山,由樂富集合起步往獅子山,回程在黃大仙坐巴士離開。曾看片見攀石教練或隊員用雷射筆指示路線知道會用到,但沒見過被告使用。購買前沒問被告因為價錢只是$60,唔啱用也沒有所謂。購買前後也沒試,新貨相信運作正常,只要能射出光便可,沒有去考究射程遠近。被告接過沒有打開,因衆人一起行山沒追問唔打開看看。
沒有覆問

📌DW5事實證人 馮先生
主問
確認相約被告在事發日下午6時左右銅鑼灣晚飯,自己女友曾小姐也一起去,三人均讀同一中學互相認識。地點時間是由自己決定,地點選銅鑼灣因可行街,當天同女友先到太古行街,約晚上六時知銅鑼灣交通混亂想通知被告,但其電話唔通,二人最終沒有去銅鑼灣在太古離開。當晚聯絡到被告家姐知悉也同被告也失去聯絡。翌日9月16日從其姊知道被告昨晚在銅鑼灣被拘捕,稍後有與被告通電話聯絡。
盤問
-幾時約晚飯?(早一天9月14日晚上八九點左右)
-準確約會時間及地點?(沒確切,只説約6點左右在銅鑼灣等,一般習慣到時再致電聯絡)
-被告被捕唔通知警方解釋?(冇諗過)
沒有覆問

-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月3日1200前提交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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