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裁決

D2:陳 (22),D3:黃 (21)
D1: 審訊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無罪釋放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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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三名被告申請訟費,裁判官批准D2 & D3 的申請,拒絕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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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辭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案件嘅爭議:
(1) 警方拘捕三名被告,與7名人士是否有關連
(2) 警員對D2 & D3 作出觀察及辨認質素,是否達可靠程度,D1在城門河對面被拘捕,無任何觀察
(3) 與(2)有關,有無證據顯示佢哋用噴漆和張貼海報
(4) 控方倚賴伙同犯罪原則

在審訊第一日,本席問咗控方立場,基礎不清晰,PW1報案時間係23:10,警方在23:42時達,所見嘅6名人士係報案人指嘅7人?PW4 & PW5 著眼在23:42~23:45 時對D2及D3嘅觀察,表面上控方想法庭留意嗰3分鐘舉動,似乎切合控罪詳情,理論上按警員證供,專注咗3分鐘,PW4 & PW5 證供話仲有其他人,控方控罪詳應該提D1~D3聯同其他人,顯示詳情不清晰,去到末段,控方將貼海報拉扯到PW1口供,警員到場見到海報橫跨整條隧道,指是由23:10開始貼。

以上突顯咗問題
(1) 究竟報案人在23:10見到7人,同警方在23:42見到6人,兩者是否有關連?
(2) D1~D3伙同其他人犯罪

報案人無對任何人做過辨認,若D1~D3係該7名人仕,證供不認同,警方喺接報案後30分鐘先到行人隧道,絕對有可能有人物上改變,無充足環境證供讓法庭達到唯一推論,有可能係7人之中其中6人,亦有可能唔係,控方應該將兩個時段嘅事情脫勾,只係倚賴在場警員證供。

PW4 25437連同PC21088 由馬路進入隧道,二人穿便裝方便觀察,PW5 女警14931 身穿軍裝,留守馬路,由23:42~23:45 觀察,期間PW5在隧道口曾以不多於 45 度側頭觀察,見到一名女子5-6秒,指係D3,PW4向上司匯報,之後進入隧道,PC21088 大嗌,佢哋向城門河逃跑,PW4 & PW5 從後追截,左轉入紅磚路單車徑追,在隧道口截停D2 & D3,兩人距離10米左右,PW4 指D2噴膠水,PW5 指D3的手在牆上上下移動,「似掃一啲嘢」。

D2 & D3 選擇不作供,本席睇晒所有陳辭和證供,先討論PW5口供,帶有不肯定疑點,例如:PW1見到7人,女警執意議題,稱親眼睇到得6人,言下之意係指唔意同報案人所指嘅7人,盤問指口供紙寫6人,之後又話大約6人,唔排除當時係有7人,口供紙係在19年9月份寫,有幾準確,警員喺法庭作供,理論上以口供紙為依歸,不應添加,佢話「D3腳旁有白膠漿,逃跑時掉咗證物」,呢啲並無出現於口供紙上。

辯方爭議除D3之外,仲有無另一名女子?有機會將D3同嗰名女子混淆,頭戴帽?身穿短褲?控辯雙方在第三份承認事實,指P2相片#33,同意當中物品來自D3,撇除短褲/4個骨褲,集中討論頂帽,隧道中女子「應該無戴帽」,而D3有戴,作為證物員的PW6 唔肯定#33 相中的帽屬於邊個,但係佢又俾拍攝嘅人拍入D3證物,但係PW5 話隧道中嘅女子應該無戴帽,是否同一個人?觀察只有5秒,不理想,當然如果質素良好又唔同,證物相D7至D11 證明隧道有盲點,而女警企嘅角度製造盲點,女警唔同意,佢唔同意觀察唔足夠。

另外PW5聲稱用4個鐘書寫6頁紙證供,不明朗因素可能存在,女警見到D3,可能係穿鑿附會得嚟,仲開誠佈公不避嫌咁話,有同過其他警員討論,要「匯聚記憶」,佢話只係討論相關時間,當中佢哋有無討論其他細節?會唔會將聽返嚟嘅嘢變成所見所聞?佢指當時環境亂,所以要匯聚記憶,更加證明佢當時記憶不清晰,如果記憶清晰,就唔需要同其他人討論,本席都係首次聽到,所以認為PW5證供不可靠。

就D2 定D3企最前,PW4同PW5證供不能磨合,6人企近左邊路,相對觀察位置而嚟,警員面對城門河,6人一字形面向左邊ABCDEF,只會係A最近PW4 或者PW5,唔可能A 或者B 都靠近,PW4 話 D3 最近,PW5話 D2 最近,PW4 & PW5 一組,ABCDEF 一組,因此唔存在控方所講,佢哋各自以自己為出發點,所以邊個近邊個,佢哋各說紛紜,應該只有A最近,如果A最近或多或少會遮擋B嘅動作,呢個係控方案情內在矛盾,本席無法定判斷PW4 或者PW5 某人證供必定可靠,PW4 同PW5 證供不能磨合。

另一疑點,PW4 因為害怕隧道內證物會流失,所以帶被告返去現場指出犯案工具,之後去河邊休息,在有另一名警員押解之下,又經過隧道上警車,疑問,點解PW4怕證物流失,唔係有其他警員看守證物?既然重視證物,點解PW4搜被告背囊後,見到紙糊粉同白膠漿,在無問上級之下,就決定歸還被告,白膠漿唔係同刑事毁壞有關咩?既然怕走犯,點解帶D2回隧道。

審訊第二日,當PW4知道辯方要播放片段,未播片已防衛性地表示唔想睇,話知道係有記者在不同時段拍攝,不排除捏造證供,為迴避播放片段。

繪畫嘅追捕路線亦令人費解,D2打斜走,PW4 話自己打算向左走,然後u turn兜截,講法並非不可能,要睇返環境唔合理,辯方證物相片#14比對,如果PW4以欄杆缺口作為調頭,缺口離隧道口有10-20米,而D2向右走之後點解要向左走返去?明知嗰度有警察,本席諗到可能性,當時警員在右邊,而PW4不是唯一追截D2嘅警員,「匯聚記憶」事件亦可能影響PW4,對證供有保留,裁定不可靠,控方不能成功舉證。

之前法庭指出根據承認事實第四段,噴漆成份同牆上油漆成份不吻合,控方似乎選擇不正面回答,建議根據裁判官條例制第27條,將控罪修定為企圖,不用理會承認事實,將被告與在現場揾到嘅證物,要求法庭作出推論,證明D1~D3打算嘗試塗鴉,咁樣控方對被告不公,控方證據薄弱,而且基礎舉棋不定,證據不能證明佢哋企圖噴字塗鴉。

特別事項裁定理由:
早前裁定D1無需答辯,D1投訴:
(1) 警員無警誡
(2) 警誡嘅內容
(3) 誘使利誘招認

控方不能反駁投訴係事實
由PW3做會面紀錄,被告在兩處指出無警誡,會面記錄已經係即時反應,被告在證人台上證供無動搖過,控方只係向佢指出案情,未能反駁。

PW2 & PW3 掌握咗啲咩?理論上應掌握重點,無奈PW3連係案發隧道係邊一條都未搞清楚,仲將N36隧道展示俾被告睇,仲稱D3成為男子;對於指控,PW3話D1連同其他4人向牆上和地上噴漆,PW2比PW3講得更闊,PW2 只係話噴油,PW2 當時未搞清楚佢哋喺邊度刑事損壞,就即時作出警誡拘捕,PW2 嘅行動影響PW3作供。

點解PW2 警戒詞唔提及佢哋聯同其他人,根據記事册,寫住「在翠榕橋往禾輋邨行人隧道拘捕」,後來改為翠榕橋行人隧道,指隧道N265,未過河,有機會指PW2 有警戒,無講清楚喺邊度犯罪,同警誡嘅準確性有關。

PW2向D1查問明唔明白,被告無講明白就招認,警誡內容只提噴油,無提過黐紙,被告就話我無噴油,只有黐紙,點解PW2無即時澄清?

PW2利誘說話,噴油係刑事毁壞,好嚴重,要判監,要花錢打官司,黐紙只係罰錢了事,合作可以好快走得田。被告聽到呢番說話先作招認,PW2 在盤問時同意咗呢個陳述,助證PW2曾經作出誘使,辯方一早寫咗抗辯畀控方,唔係即時陳述。

警誡詞欠缺準成,PW2 否認,有無以刑事損壞去警誡被告,在其他地方露出端倪,若警員相信見到噴漆,已經構成足夠懷疑,可以行使權力截停及搜查,揾有無噴漆,油掃,膠水,膠漿等物品,盤問時被問有無向被告解釋點解要搜身?但PW2無肯定答案,支吾以對,先稱唔似跑步裝束,繼而怕有攻擊性武器,以不同理由要搜身,點解唔在證人台上理直氣壯指出佢刑事毁壞,明確截停同搜身?從來無咁講過,裁定PW2無警誡,如果有,警誡是否凖確,D1是否自願作供,裁定控方無合理理由,不能證明D1有罪。

剔除對D1警誡供詞只淨兩項證據,N36內有警員截停D1係事實,背囊在N265隧道找到係事實,但背囊內無任何有證據價值物品,只能證明佢曾經在N265出現過 mere presence,不能入罪,無煽惑、鼓勵、教唆他人犯罪,無證據證明D1犯罪行為,無可能作出有罪裁決。

裁定D1,D2,D3無罪,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3名被告有訟費申請,裁判官休庭15分鐘作考慮,判決如下:
D1 無需答辯,但並不是測試嘅標準,標準係是否有自招嫌疑,裁定是否自招嫌疑,要睇言語或行為,D1確實有招認,辯方不爭議,只爭議警誡和自願性,裁定透過言語自招嫌疑。

D2 & D3 裁定證供不可靠,控方指稱D2 & D3 有自招嫌疑,基礎係佢哋喺隧道內出現,如果被告有作出行為算係自招,某程度上需要回看控罪詳情,控方檢控基礎不清晰,舉棋不定,邏輯上唔可以話自招,不是控夥同犯罪。

訟費係酌情,拒絕D1申請,批准D2 & D3申請,費用由控辯相方相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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