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於2020年3月21日,在勿地臣街1號銅鑼灣時代廣場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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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撮要)
🔹特別事項
接納被告就雷射筆被搜出後說「有手足畀我㗎」是自願作出並可呈堂。
‼️相信PW1搜出該證物是仍未知道是雷射筆,未有合理懷疑,只是作出簡單查問,所以即使被告未被警誡,法庭仍接納該回答為自願陳述,亦看不到有行使酌情權將該陳述剔除的必要。
‼️在沒有成年人陪同下向未成年的被告查問的做法只是不理想,但不是法例或警隊條例硬性規定。

🔹一般事項
法庭接納PW1是誠實可靠證人。辯方在結案陳詞內未能對控方案情構成疑點。
🔻PW1在被告作出回答後才開機拍攝是合情合理
🔻開機後PW1沒有再詢問被告雷射筆的用途是因為被告先前已經不肯回答,這說法亦是合情合理
🔻錯認被告的啡色頭髮為粉紅色頭髮可能是因為被廣告燈箱的照射影響,影片被拍攝器材影響,拍到的顏色亦可能有偏差。法庭觀察到某一鏡頭,被告的頭頂映照出一點粉紅色。裁定PW1視線沒有離開,沒有認錯人。
🔻辯方提供的影片是被告被截停後的片段,影片質素不高,影像模糊,亦沒有發現與PW1證供不符的地方。
🔻接納PW1因配合人手調配,所以沒有在記事冊記下被告在查問下的回答
🔻接納PW1作供時稱搜查背囊時被告曾嘗試阻止,即被告必然知道內有不想被搜出的物品,有意圖主動攜帶雷射筆外出
🔻結合背囊內其他物品如生理鹽水、口罩,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被告有意圖趁機在示威中使用雷射筆傷害警方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 裁判官覺得PW1講咩都係合情合理,即使拍片影唔到、記事冊都冇寫,都係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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