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25葵涌

D1:湯(34)
D2:梁(27)
D3:鄧(25)
D4:簡(26)
D5:潘(28)
D6:陳(35)
D7:羅(44)
D8:鄧(24)

控罪:
(1)D1-8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D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棒。

【1542 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須答辯,申請押後至明年以等候轉介文件。根據警方證據後取得律政司意見,正式落案起訴。控方就反對保釋花約15分鐘闡述針對各被告的指控。

基於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控辯陳詞從略。

【1715 休庭】
張官需休庭10分鐘作考慮。

【1743 開庭】

‼️D1, D2, D3, D4及D7保釋被拒‼️

D2, D3, D4及D7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12月24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

🟢D5, D6, D8獲保釋:
。D5現金擔保1萬元
。D6及D8分別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1754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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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更新想提提大家一街都有cam,請注意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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