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裁決

D1:梁 (17)
D2:劉 (24) #鄒學林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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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控罪(1) & (2) 不成立
D2 控罪(1) & (3) 成立

14:35開庭

📌簡單裁決理由:
一、爭議點:
D1 爭議PW4 & PW5的口供,PW4指聽到D1大叫「有狗呀走呀」,庭上作供由「5米變成二點幾,再變5米內」,而PW5指十米內,質疑不可靠,但王官不認為口供不一,因為PW4是在跑動中,千鈞一髮,變動係正常,而且PW4嘅講法僅出自估算,無不合理,所以王官接納其證供。

D2爭議PW3 & PW5 供詞,但王官無詳細解釋,只係話互相支持,接納二人作供。

二、辯方證人供詞:
王官不接受DW1,(i) 佢企在行人路,無留意馬路,而盤問期間口供不一致;(ii) 他指見到馬路有磚,無留意其他嘢,而王官按片段指地上應有其他物品如欄杆和垃圾,裁定不可靠。
針對DW2(上司)當日叫D2留在餐廳至晚上八時多,以待安全才讓D2離開的說法,王官又引述DW2指「因為透過餐廳玻璃望出去覺得ok無嘢」的說法不合理,王官認為因為DW2沒有行出餐廳外親自觀察畫面,不符合其為員工安全著想的考量。

另外,王官認為DW2指忘記何時買及何時開始提供防毒面具給店員的說法不可信,因防具僅留在餐廳中,而在員工上下班期間無法使用,跟「關注員工安全」說法不可靠。

📌裁決理由:
一、D1 的訂明行為:
王官不同意控方所指D1有站在馬路上同警方對峙,因為片段看不到D1之前行為,不知其堵路是否唯一合理解釋。而D1叫出「有狗呀走呀」,王官不同意控方所指他有份參與/煽動參與/通風報信形式參與,即使叫狗代表警方,並非鼓勵參與非法集結嘅人,或者自己有參與,唔同意控方指「睇水」,即使係叫,佢叫人走,並非叫人留低參與喎,並非唯一合理做法。

王官另外又指冇證據證明D1留咗幾耐,唔知做咗乜嘢,現場沒有被封鎖,有證據有人出現,有人過馬路;而D1的物品及衣著同示威未必有關,控方未能證明D1嗌嘅說話係以通風報信參與非法集結,D1行為有可疑,但非法集結有疑點。

二、D2的行為:
他在關鍵時刻有防毒面具,長袖衫,勞工手套,右手拎磚塊站在電車路軌上,是典型示威者打扮及行為。在現場證供,地面有磚塊雜物,混亂及有人射鐳射光線,所以現場必然發生非法集結,辯方亦不爭議,裁定D2亦有參與及蒙面。

📌求情:
D2:
現年25歲,任職侍應散工,現同家人共住,辯方呈上求情信件。第一、是自己的信,當中提及自案件感到壓力,受激動的社會事件影響,自己情緒上受到困擾。父母身體不好及年事已高,希望早點完成案及照顧父母。第二、由母親所寫,指他是孝順子。第三、是僱主張先生所寫,形容被告工作態度良好,盡責及受愛戴,希望判刑從輕。

另外律師指本案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事發時間短,希望從輕。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4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將為D2索取背景報告,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同類案件監禁無可避免,刑期亦會超過兩星期,所以被告須還押。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補充直播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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