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暴動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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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速報
D1-5 的控罪1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11:08休庭30分鐘,以讓各辯方律師細讀判詞及索取指示,高官命各被告休庭期間不能離開西九龍法院6樓。

裁決理由未有在庭上讀出,官方裁決理由書下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7_2020.docx

【12:00 再開庭】

控方呈上DCCC362/2020 案例,指出需要判處短期監禁以作阻嚇性。

📌 #求情
🙎🏻‍♂️ D1:
D1/3/4辯方陳詞回應控方所述,在處理D1時,需考慮他僅17歲,判處3C則會超越成年人面對的監禁刑期,亦超於前文控方案例所指2個月監禁。

D1辯方又指D1很努力準備來年4月的DSE, 亦呈上求情信。被告親筆指「見到好多人支持自己,今次案件上有反省」,信二由媽媽所寫,指出他很努力及乖,即使D1聽力有問題也不離不棄,日後也會助他改過自新。

信三至七由班主任、社工、副校長所寫,在品格上作正面評價,辯方指看出他本性不壞,僅因理念而惹上官司。同時,亦呈上醫療報告以證聽力問題,以及一堆證書以示被告品學兼優。辯方指D1日後望以寫作謀生,在大學選科亦望選擇英文科系。

被告去年患上心包炎,父親有肺病,家境略清貧。雖此事件令其父母擔憂但亦教導他要將此事拋開腦後,更新做人。所以辯方望是次判刑可以網開一面,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 D2:
D2 早已就控罪2認罪,辯方指出她現年19歲,或須索取不同報告。

辯方呈上各求情信,被告信中指自己成長於歡樂家庭,志願成為社工,在審訊期間亦已成為大專生,也完成一次實習。信2-3由父母所寫,指孝順女,樂觀開朗,會照顧患病的姑姐,雖然「少不更事」但因案件構成很大壓力,望輕判。

信4-8由師長所寫,指被告勤奮、有禮、守規矩,會照顧Sen同學;其中一位校長形容此案行為不尋常,形容D2對事有悔意;社工信指被告為人正直,懂為他人著想,望以心理學回饋社會。中大校外課程的講師指及被告有正面品格,她感受到被告人的內疚及自責。實習導師指被告在本案期間亦能專注工作。

信9-10由社工所寫,第一位先生指由2019年開始跟進此事,指出被告僅受社會氛圍影響。另一信中指被告人參與不同社福義工活動,被告人希望日後可以裝備自己。

信11-13由朋友所寫,其中一封指被告僅沒有深思熟慮,亦符上被告所寫的劇本;另外兩封信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指她對自己有要求,也是一個支持身邊人的朋友。辯方綜合上述各封信繪畫了被告由小到大的品格,指出本次事件是不尋常的表現。

辯方又指是次案件案情不是最差的情況,不適用監禁一年的最高刑罰。被告人是承認控罪,故在判處上會少於控方呈交案例中的兩個月,若判處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則明顯過重。辯方又比較案例指DCCC362/2020中的被告有逃跑及反抗,反之本案D2在現場被人打了一棍,因案情之不同,辯方望索取感化報告。


👩🏻 D3:
現年23歲,任職幼兒教育學士,辯方現呈上各信件。信一由父母所寫,教導被告不能輕舉妄動,信中指被告「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亦有好多奬狀」,信二由BU李女士所寫,力證D3的努力,信中提及「呢件事係對佢一個有用嘅人生教學」。李女士指可以令D3日後作育英才有正面影響。信三由社工所寫,指出D3雖不是領導成員,但卻是樂於助人。信四是姨媽所寫,力證品格優異。辯方又呈上獎項列表,以證D3在社福界的貢獻。

辯方指出D3自案件後知道要表達訴求要用合法的途徑,故辯方望輕判。


🙎🏻‍♂️ D4:
現年24歲,就讀中大機械工程Year4, 自小家貧,母親僅小學學歷,獨力照顧被告,母親有腰傷但仍要賺錢養家。被告亦努力讀書以回報,中學讀書時成績未如理想,但在輾轉下仍能考讀中大,望以任職工程師改善家境。有投入教會工作及要務,大學時任職區議員議助,以服務各階段。疫情期間亦有參考各防疫工作。

D4親筆撰寫長達5頁的求情信以表達心聲,他最終希望將學識回饋社會及母親,亦希望不要失去照顧母親的機會。信二由母親所寫,雖獨力照顧兒子是辛苦,「但一切都值得,因為被告的成績帶來希望,雖然在本案中會令希望幻滅」,母親指被告是孝順子,會做家務及照顧自己。信三由前區議員所寫,指D4幫了很多人,以及對香港、社區抱有熱誠。信四由相識8年的中學老師所寫,力證他是品學兼優,也提及被告人很悔及會珍惜機會。信五由大學宿舍張先生所寫,證明其正面品格,雖然被告人為本案擔憂,但仍關懷他人。信六至七由同學所寫,同上述信件相符,亦是品格優良,信中提及被告日後知道會謹言慎行,亦指被告人愛惜家人。

辯方綜合被告背景及各人對他的評價,指出他是一個前途滿懷希望的青年,望以開放式方式判刑處理。


🙎🏻‍♂️ D5:
辯方形容他是犯案程度最低水平的被告,僅被發現蒙著臉坐在地上,若還押則判刑太重,故辯方望以先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另外,辯方又指若法庭要即日處理D5判刑,望以開放式處理。


高官明言就D3-5不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因為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翌日,當日有多達200-300人蒙面及投汽油彈,部分更擲向記者。高官形容是比主控所交的案例,本案暴動場面及示威者暴力行為更為嚴重。

🔻法庭為各告索取以下報告:
D1: 更生中心、勞教中心
D2: 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
D3-5: 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到2022年1月11日 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押。

【13:0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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