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控罪:
①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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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陳廣池又講廢話,指法庭公眾席早已座無虛席,但著人不要喧嘩。🐸

📌裁決結果速報:
控罪1-3罪名成立
控罪4: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1-2: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由投擲及偷取物品。指控方的陳詞有4處不合理:1.本案不涉及逃匿;2.片段未能顯示誰作案;3.金屬柱是打斜飛;4.被告沒有意圖犯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逃匿
辯方將控方案情分成4個階段:1.警員推進;2.警員到樓梯頂部;3.打中指示牌;4.人群開始散,而辯方指只在此階段見到被告脫下手套,因沒有依賴逃匿作推論。而陳官指不認為階段4的跑動不算是逃匿。

📍片段能否完整顯示
陳官又指CCtV未能完全覆蓋是可接受,否則被告「無所遁形」,辯方又指被告可能阻止他人將金屬柱拋下,而陳官指不會考慮所有情況。

辯方不爭議片段被指控人士是被告,陳官指片中人有戴著白色手套,她身邊有一位帶膠水樽男子,而在相關時間亦不爭議被告在lady m店鋪出現。

陳官指因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故不能增加「可能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而陳官又推論指被告可以指自己受金屬柱襲擊而令金屬柱掉到下層;或便衣警員刻意做假及冤枉被告。

📍關於打斜飛
關於打斜飛的說法,陳官指在電光石火之間,看不到金屬柱是打斜飛。從CCTV片段中,金屬柱不一定是打斜飛,陳官指被告「不是嬌小玲瓏及纖瘦的女子」,他推論被告跑到lady m再戴上手套,輕易地提起金屬柱及跑到欄前拋下,由於現場無人戴手套,故陳官推論其戴手套目標的不要留下指紋。陳官從片段中指被告的身型、髮型及打扮同被告吻合,而在金屬柱被掉下時,被告同身邊人有一點距離,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掉金屬柱,而不是如辯方所指般「阻止他人掉柱」。

陳官不依賴逃匿證據,因為被告跟隨另一男子由三樓到四樓離開。有片段見被告從三樓戴著手套四處從下眺望,其後才施施然離開。

📍關於襲擊意圖
陳官引述辯方所指若被告是掉下金屬柱的人,那關鍵是控罪1的意圖。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先探頭再掉下柱,故不是明知見到警員才掉下金屬柱,又指被告不是明知會擊中會傷害他人。

陳官指以上說法是本末倒置。首先,金屬柱若擊中人必然受傷,不能假設會打中肚部/臀部,常識是重若6.8千克的柱自然大有機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而2樓平台有多人走動。陳官認為被告拋下金屬柱,則沒有可能阻止金屬柱不下跌,故必然有意圖。

而辯方指若警員有保護衣則不必然有受到嚴重傷害,但陳官指此說法不是刑責關鍵,有否真實達到傷害是影響判刑,入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陳官重申被告不時從3樓探察樓下情況,又逗留一段時間,所以必然知道有警員在電梯位置才掉下金屬柱。所以陳官判斷掉下金屬柱的是被告,即使不是主謀亦是協助。所以控罪1及2成立。

🔻控罪3:
控罪3不涉及法律爭議,控辯不爭議金屬柱是由lady m所持有。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永久地取走及剝奪他人財產,陳官譏指辯方未熟悉法律條例,又引述條例指被告若不理他人權利,取走物品及擅自使用,則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同時,陳官又指若被告未得他人同意下取走及沒有歸還,亦屬入罪元素。

陳官指被告戴著手套挪用金屬柱,同時lady m沒有同意/批准她取走,而掉下金屬柱的行為必然令物品受損,故被告不能完整歸還予店舖。陳官又指事實上其金屬柱下半部確實受損。另外,不論挪佔的目的意圖如何都不重要,所以被告視他人物品作為自己財物般處理,又不顧 lady m權利,所以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
關鍵在於罪行意圖及妄顧的元素,所以重點在意圖。陳官指辯方沒有分析被告的意圖,陳官指告掉下柱是劍指警員,而陳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是毀壞指示牌,故此罪名不成立。

📌 #求情 陳詞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指被告大學學歷,任職廣告編輯,已婚及沒有子女。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不會再作出任何求情,及提供任何案例。🥺🥺🥺

由於辯方律師不求情及不提供案例,故陳官批准辯方當日不用出庭,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在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陳官為被告索取背景。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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