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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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蔣周(16)🛑已還押3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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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 現金擔保5萬元
2) 母親人事擔保5萬元,四位老師每人人事擔保2萬元
3) 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
4) 居於報稱地址
5) 宵禁(2100-0600)
6) 每日1700-2000到警署報到
7)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前/現任光城者成員
8)每星期六0900-1700留校
9) 如於星期日早上至1300間出門,則只能參與教會活動
10) 逢星期一到警署報到時,需交出由副校長或以上職級人士簽署的學校出席記錄及教會出席記錄
11) 如警方要求,被告須交出手機予警方檢查,並配合解鎖
12) 不准搬屋,如要搬屋須向裁判官事先申請
13) 不得出席任何公眾集會,不得發表任何與時事有關的評論/意見(包括點讚)
14) 不得與任何政治組織或議政團體有任何聯繫。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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