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申請押後12星期。
由於2021年11月24日收到陳醫生的醫療報告後,2021年12月14日收到屯門醫院的醫療紀錄,經指示,醫療報告中有項目要再向陳醫生詢問。同日,辯方已發信予陳醫生。辯方有向陳醫生表示2022年1月28日前希望可收到回覆,而辯方會於2022年2月14日或之前把報告交予控方。控方表示需要4星期索取指示。

關於控罪2的判刑將會同樣押後處理

施祖堯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Best Bluetooth Speaker Sou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