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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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簡要: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包括暴動的交替控罪,即是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行使權利選擇不作供,只有A6傳召了1名證人,主要指出被告身上的工具是在工作使用。

控罪1: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之證供。法庭考慮裁決時顧及到FACC6/2021等案例。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法庭指案發時西行線的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包括金屬棒等,可以隨時使用;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無疑使人相信示威者很快會使用這些攻擊針對的目標,包括警察,使其屈服,這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公私財產損壞,社會安寧已有被破壞的威脅,即使有燃燒彈未能成功點燃或落點距離警方有一段距離,現場已經發生暴動。

📌逃跑及黑衣:

法庭指只要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暴動亦是繼續,但只要示威者逃走,他們便不是參與暴動,本案正是如此,但沒有證據指當警方驅散時,有多少人留在現場抵抗。

法庭不同意當時逃跑的人一定是畏罪;黑色或深色衣服不一定參與暴動,可以是發泄情緒,日常衣服之用,甚至有示威者會穿白色衫參與暴動。

但各被告是在案發現場不遠被捕,最多是約100米,沒有證據指被告從其他地方走到被捕位置,沒有合法理由可令他們留在現場,也肯定他們不是剛剛到達現場,他們是因身在暴動前線或接近該處,因警方驅散後回身走得不遠而被捕。

📌裝備:

法庭細心比對後,裁定A4就是片段的示威者,因他穿的褲及頭盔有特別的特徵。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頸套、手套、頭盔、護目鏡、消毒炎水、防毒面具、面罩、潛水鏡等是示威者常見物品,沒有證據指他們有需要如此裝備自己,平常人不會隨身攜帶這些物品。

📌總結: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他們不是恰巧路過和旁觀,他們知悉現場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逃走前已經知道現場是暴動;他們不理會警方的驅散行動和警告,選擇留下繼續想成為暴動的一份子,即使他們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這已可說是參與暴動,因為他們藉自己現身已可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有需要時會協助他們,恃人多勢眾行事;控方已能就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所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罪2:

法庭不接納A6梁(22)的證人證供,因他無視被告面對的潛在危險,仍然要他前往案發地點工作;他也沒有主動跟進A6的情況等。

法庭肯定A6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在暴動中用作燃燒彈和縱火;剪刀則是剪開東西包括繩索、綁條或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等非法用途,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法庭肯定A9 詹(25)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用作旋開螺絲,拆除欄桿或路牌,控罪3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264&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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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報告的議題:

控方法律代表伍家聰大律師指法庭考慮量刑時可參考CACC164/2018案;至於是否為A1和A4索取報告,控方認為法庭可不需要索取報告。

林偉權法官關注本案暴動是否真的不能用教導所處理,暴動本身也不是例外罪行,也不是刑期長至不能以教導所處理,新聞報導也可見不同法官會就暴動處以2年多至3年多的監禁,希望控方就此作清楚的立場和說法。

林偉權法官舉例:若被告認罪,本身5年的量刑起點便會因認罪和良好表現扣減至被告只需服刑2年多,是否不能以教導所處理。

控方表示會就此與律政司商討。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則希望法庭可以索取報告,經林偉權法官確認後,朱大律師指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至於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不在林偉權法官考慮之列,因這兩個選項着重更生,朱大律師同意。

A4法律代表嚴康焯大律師指法庭受109A條限制,為有完整的情況考慮,法庭需要索取報告,而A4方則只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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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在2022年1月15日09:30於區域法院第23庭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A1和A4索取教導所報告。

按:香港的司法制度及法官們都一直對外宣稱審訊是公開地進行,但諷刺的是今天聆訊在約12:00開庭時,延伸庭的電視因正庭沒開Mic而沒有聲,全部人都在觀看默劇,亦因為法官和律師帶上口罩,不能借唇語了解審訊,這實在令人不解在這情況下,審訊是可以如何公開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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