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判刑

D1:曾(26)🛑已還押逾23個月
D2:黃(30)🛑已還押逾1個月
D4:王(40)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保管或控制5個汽油彈、11瓶汽油及一包白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及一把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背景:2019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2020年1月7日拘捕四人。
D1於 開審當日 承認控罪(1)、(3)至(5);D2在 審訊期間 承認控罪(1);D4在 今早 被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

11:01 開庭

法官問及D1及D2辯方律師在案情上有否補充,以決定其控罪嚴重性。辯方同意以下李官所述:5分鐘內有66至70人經過,涉案火球約闊1米高6米,火災範圍約3米,燃燒了46秒。縱火位置遠離民居,但在交通要點。

#李慶年法官 決定聽取D4求情再作判刑。

📌求情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

D4:
辯方簡述D4背景:已婚及育有兩名子女。辯方指審訊期間同控方做了大量承認事實,同時不爭議D4身份,省卻法庭時間,希望減刑三個月。辯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縱火罪沒有量刑指引。又提及本案中火場面積及燃燒範圍小,其犯案位置不是密封,危險性不大。辯方又強調D4角色僅是協助或運輸角色。

辯方呈上求情信件,雖沒在庭上讀出,但總結各信是由親戚朋友、社工等人所寫,當中皆指出D4勤奮、樂於助人、易親近及乃一位好爸爸。辯方指其妻子沒有工作所以D4是家庭支柱,望能輕判。

李官問及要不要下令找社會福利處跟進D4的家庭情況,辯方回應指不用因為已有社工處理。

📌關於賠償金額
控方為MTR申請28,104元的賠償,三位被告同意賠償9,368元。李官發現此金額跟早期於承認事實所提及的約8萬不同,又著控方需在文件上備註解釋。李官給予各被告14天限期繳交金額。D2及D4的賠償金額會在保釋金中扣除。

11:21 休庭至11:45
李官要時間寫判刑理由書

12:05 開庭

📌求情
D1:
現年28歲,未婚,同父母共住,D1及早認罪;本性善良,當時受負面社會氣氛而犯案;總合各求情信,他是良善之人;縱火位置是非密封及人流不多,危險性低。辯方主張總刑期4年。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現職公司合伙人,同母親及哥哥同住。辯方指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亦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省卻法庭時間,望有25%扣減。辯方主張總刑期為5-5年半,及減16-20%刑期。

📌判刑理由
法官先引述CACC287/2001,指有別於金額較大的賠償案件,本案的賠償金額不足以為各被告減刑。

李官指涉案地點是不同轉車站路線之一,量刑上要考慮4點:一、上訴庭沒有基準;二、上訴庭的主流判決是,即使沒有造成傷亡,但量刑起點是4年;三、案發時間是在示威熱烈期間;四、考慮物品的損失。

另外,李官考慮Sws、cwc 2021、林少雄(音)、鄺民俊(音)、黎俊雄(音)等各案例,指出縱火主要考慮香港人煙稠密的地方,縱火行為嚴重,判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動機、現場損失、事件後果、涉案行為是單一或多次事件。

李官總合以上案例,指縱火罪以4-6年作量刑基準。李官考慮D1-2是伙同犯案,一人放火種,另一人燃點,而D4則提供支援。由於犯案多於一人,D2事前有預謀;現場有60-70名途人經過,對人身產生直接傷害,也有間接封站影響,本案屬中度嚴重,所以控罪1為5年作量刑起點。

D1:
及早認罪所以在控罪1上減了1/3刑期,故由五年判為40個月,關於控罪3-5,因汽油彈及刀屬危險,但由於不是在現場撿獲,所以控罪3量刑起點是是2年半,控罪4-5的量刑起點是1年,因認罪而獲1/3扣減,所以控罪3-5的實際刑期分別是20、8、8個月,此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李官又考慮到避免總刑期過長,控罪3-5中有8個月刑期跟控罪1作同期執行,所以D1總刑期為52個月🛑

D2:
以5年作量刑起點,獲16.67%扣減,實判50個月🔴

D4:
同以5年作量刑起點,因是伙同犯案,但考慮其角色比D2較次要,亦考慮D4有年幼子女,所以減刑半年,刑期為54個月🔴

📌官方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553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Samsung HW-B650: A Powerful Soundbar for an Immersive Audio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