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江(20) 🛑因另案還押逾4個月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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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A8早前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早前已就反對A8分拆案件呈遞書面陳詞。A8法律代表指本案的審訊有機會排期至2023年尾審訊,而A8現時的法律代表屆時不能出席審訊。長時間押後對其造成不公,辯方續指涉及A8的審訊僅佔兩至三日,理應可以及早完成審訊;再者,A8現時已對其法律代表建立充分的信任,屆時再轉換法律代表並不理想。

郭官表示早前已備妥此事項的判決理由,惟辯方今日再提出新論點,需要更改判決理由,將之後再頒下理由書。

-法庭駁回A8分拆案件之申請-

📌答辯意向

‼️A4將會認罪‼️
現階段剩餘A1、6尚未透露答辯意向,兩人需要押後答辯。

📌審訊安排

控方將傳召31名警員、6名市民及1名政府化驗師(比對閉路電視及各被告衣物);依賴兩份書面會面紀錄(A2、3各一份)及A5的口頭招認,辯方爭議上述三項證供。審訊預計需時十五天。

📌保釋事宜

🛑A1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A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6表示昨日因身體不適而未有前往報到(是日有出席聆訊),郭官提醒其通知警署

A1、6的答辯則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A4的答辯押後至2022年5月25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呈遞求情陳詞及典據);其餘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訊前覆核(控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呈遞問卷的聯合答案)、2023年11月6日0930起進行中文審訊。押後期間,除A1外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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