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8/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及
#王國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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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開庭

控方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及有關案例,在庭上不用讀出。

較早前辯方已呈交的電子版本及今天呈上已簽署的版本給法庭。

辯方簡單敍述觀點
有關三項控罪
控罪(1):控方説法是,被告擁有該批雷射筆,從購買至被截停只擁有九分鐘。
辯方說法是,被告只擁有該批雷射筆,沒有藏入電池,也沒有購買電池;如何成為攻擊性武器?怎能成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當時初告是在便理店外㩒電話,突然PW3走過來,搭被告膊頭,而當時人不知對方身份,好自然地閃開。該控罪不是即場拘捕時所宣佈,是事發後十六個月才增加該控罪。怎能構成抗拒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3):沒有證據顯示,刪除電話訊息內容,可以證明與控罪(1)有關。

因審訊期間被告人不用到警署報到,控方不反對直至下次聆訊也無需報到,其餘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9日星期三早上9: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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