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1/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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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吿否認所有控罪

被告同意之承認事實概要: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辯方不爭議有人於案發當天在網上號召市民參與遊行,是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

辯方不爭議片段及照片(包括閉路電視的截圖)的真確性;亦不爭議證物鏈。

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號召市民到港島區參與遊行,是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警方已發出反對通知書。

📌控罪1:

在18:54時,頭戴黑色鴨舌帽(P17),身穿白色風褸(P19)內穿黑衣(P18),黑長褲(P21)黑鞋(P22),面戴口罩,身戴啡灰色背包的被告與他人站在馬路旁共同行事,然後馬路上的雜物被縱火。

控方指依賴片段及截圖舉證,亦依賴被捕時間及地點。

📌控罪2:

在19:15時,被告與其他人行事,向美心西餅店鋪的捲閘投擲汽油彈,有其他人撐雨傘,掩護犯案者進入店舖及離開。

控方指依賴片段及截圖舉證,亦依賴被捕時間及地點,以及被告身上汽油彈與店舖內玻璃樽的品牌相似。

📌控罪3和4:

在19:22時,被告由羅素街跑入時代廣場,那時警方進行驅散行動,被告在被警員截停前把背包(P7)掉走。當時被告背着的背包有氣味及液體滲出。

當時被告大概有以下物品:黑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P12)、內有石油等成份的汽油彈(P8)、3條毛巾(P11)、3支鎖匙、厚手套(P14)、黑色頭套(P13)、警察雪糕筒上的反光套(P16)、面罩(P20)、綠色打火機(P24)、Samsung手機(P25)、卡奇帽連警察徽章(P15)、被告電話內的Sim卡(P29)、2個破碎汽油彈(P9和P10)等。

控方指法庭可以借物品性質、案發時附近的情況、衣著打扮、逃跑等證供,就物品用途作出推論;而塑膠套,則明顯不是屬於被吿的。

被告被捕後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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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是男警長58921。

📌背景:

他在案發日是「速龍小隊」的隊員,他當天由07:00時起當值。

在19:05時,他奉命到達軒尼詩道近寶寧頓街,他當時在警車侯命,因在勿地臣街、波斯富街、羅素街及時代廣場地面一帶有約200名的示威者用雜物堵路,掘起地面的磚頭。

📌行動及搜查:

在19:21時,他奉命進行掃蕩行動,行動由軒尼詩道轉入堅拿道東,再轉入羅素街,再進入時代廣場,連同其他小隊一同驅散及圍堵示威者。

當他進入時代廣場時,有大批人衝向他的方向,於是他大聲警吿他們「企喺度」,但示威者沒有理會並向勿地臣街逃跑,因此他衝前想截停一些示威者,後來在A10樓梯附近截停包括被吿的7名男女。

由於現場混亂,他先表達警員身份及對7名男女進行搜查的原因。之後由於有其他同事在制服其他人,亦有疑似記者穿插,因此為免該7名人士逃跑,他命令他們坐在地上。

他那時發現被告旁邊的灰色背包有液體滲出,弄濕地面,亦有味道傳出(他指3支汽油彈也有),於是待情況穩定後叫同事協助他,最後有4名同事協助他,而他則負責搜查被告,他有向被告解釋搜查的原因,因他懷疑被告身上有非法物品及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在搜查過程中沒有回應他的查問,包括物品的用途,而他最後在被告身上及其背包搜出涉案物品。

最後他在約19:30時,因他懷疑被告的背包內的物品是用作汽油彈之用,和被告與之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於是搜查他;而證物則交予警員1149處理。

有關3支鎖匙,他指首2支是獨立的,1支看似是信箱鎖匙(P26),約長3至4厘米;1支不清楚(P27),但較P26長,約長5至6厘米;另1支(P28)是帶有鎖匙扣。

📌片段及截圖:

1:閉路電視

時間:19:23:33:936至19:23:42:382
片段顯示時代廣場中庭的情況,他確認他截停被吿時的情況。

時間:19:23:48:461
他確認被告在當時進入A10走火梯的凹位,而被吿附近的黑衣人就是他自己,亦有其他同事。

時間:19:23:53:182
他站在A10走火梯的凹位外,他指凹位內的人已不能離開。

2:大紀元

片段時間:00:00:08
片段能顯示被告站在店舖的旁邊。

片段時間:00:00:11
片段能顯示被告走入A10走火梯的凹位內。

片段時間:00:00:12
片段能顯示被告走入A10走火梯的凹位內,以及被吿背後有背包,他從片段認出自己。

片段時間:00:00:12至00:00:18
他相信被告當時是嘗試脫下背包,而被吿在00:00:13時已脫下背包。

片段時間:00:00:18
他標示出被告背包在地上的位置,即被告的右腳旁。

-12:56休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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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所有人,記得較飛行模式和靜音,抑或關掉手機,謝沈智慧法官已因多次的手機響鬧而不滿,亦表明不接受震機模式。

此外,不論證人回答甚麼答案,也拜托大家能保持安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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