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鍾(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本案事情比較轉節,大概如下: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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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 開庭,被告再次答辯,不認罪。

主控詢問早前入咗嘅證物如何處理,彭官怒斥為何在審前覆核不處理,到現在審訊又要花時間,稱現在係從新開始。

第二份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11月3日20:13~22:00時,女警14299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近沙田正街沙田公園外,檢取一個紅色背囊,證物P1,一黑色鴨舌帽P2,泳鏡P3,藍色口罩P4,灰色防毒面具P5,黑色面罩P6,黑色手袖 P7,黑色T shirt P8,灰色手套P9,生理鹽水P10,八達通咭P11,iPhone P12,手機套P13,SIM card P14。
(2) 警方將P1~P12 拍照,呈為證物P16(1~12);
(3) 以上證物P1 ~ P14 自檢取開始,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4) 被告無刑事紀錄

10:28 傳召PW1 警署警長 33322 趙卓威(音),已升為督察

⚙️控方主問
11月3號當日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葵青小隊副指揮官,當晚約19:55,在沙田宜正里帝都酒店出面候命,20:06時,在希爾頓中心天橋底發現3男2女,佢哋回頭望向警車,距離約30米,引起懷疑,車隊有四部車,指揮官坐細車,有兩部警察小巴,另外一部24座小巴(係刑事偵緝同事),於是將你五個人嘅出現同埋衣着,用通訊機話俾同事知,佢哋著黑白色衫,孭住背囊,期間見到五人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指是同事開車追,去到獅子山公路與正街交界落車,搜捕五人,馬路無其他人,PW1同警長和一名警員,追至成全路過沙田博物館的行人隨道,落到底見到兩女一男,衣着係同三男兩女相似,佢哋見到警察,轉身跑向另一隧道出口,PW1 追到兩名女子,捉住兩人背囊,另一男子繼續跑,帶兩女子行卜出口,交咗畀警員9898與12569調查,PW1 再追其他人;PW1唔認得被告。

11:16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當晚有35名軍裝警員,指揮車上有七個人,小巴上有多個10個刑事偵緝警員,當日在葵涌出發,有裝備有記錄,攝錄機由刑事偵緝警員攞,軍裝警員無。

當晚20:06時肯定見到5個人,有燈光,有黑衫白衫,有背囊但唔知咩色,相信五個人係認識,但唔肯定,五個人行得好近,第一眼見到佢哋係未落車。知道當晚仲有其他梯隊在沙田同值,律師只五人之中有兩個男子係比其他警察追截緊[唔知道]。當日下午在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PW1入過沙田市中心做拘捕行動,但唔肯定有無見過被告,被告被截停時係在晚上,律師指被告唔係着黑白色衫[唔記得],指出係着藍白色間條上身衫[唔記得],被告孭嘅係鮮紅色背囊[唔記得,事發太耐],PW1 在2021年6月8日做口供,形容三男兩女時,約距離50米[唔記得],截停被告嘅位置距離示威嘅地方有兩至3公里,第一眼見到五個人PW1 係在車內,相信五人見到警車就逃跑,開車去到停低約10秒,之前見唔到佢哋做乜嘢,落到隧道見到佢哋企喺度,無逃跑,律師指出佢哋從無逃跑[唔肯定]。如果佢哋逃跑已經走咗,唔會咁易搵到[唔同意],被告出現嘅地方無警民對峙、無堵路[同意]。

11:39 ⚙️控方覆問
行落隧道時係先見到兩女一男對腳,上前追,佢哋跑向另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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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傳召PW2 警員 9898 韓其昌(音);辯方陳辭反對證人供詞,指被告在非自願下作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葵青小隊成員,協助PW1 拘捕被告,穿防暴裝在沙田當值。

當晚19:55~20:00 由沙田站被調配到宜正里帶,在車上候命,20:06從通訊機聽到有5名可疑人士,在希爾頓天橋底,佢哋見到警車掉頭逃跑,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警車駛向前搜索,車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交界,立即落車搜索,及後去到獅子山公路公園外,見到副指揮官趙卓威在行人隧道帶咗兩名女子上嚟,指揮官話相信佢哋喺見到警車逃跑嘅人,向其中一個女子作出作出截停盤問,查身份證,要求女警到場協助,位置近燈柱DE0247,衣着係藍白色間條長袖衫,黑色褲,黑色波鞋,孭紅色背囊,20:12 WPC 14299 到場協助,同佢講較早時見到嘅情況,之後女警在現場搜查,PW2在佢哋身邊,做協助戒備,20:13~20:20期間,在背囊搵到嘅物品包括有:鴨嘴帽、泳鏡、口罩、豬嘴、黑色T恤、黑色手袖、灰色手套、三支生理鹽水、學生八達通、iPhone,仲有一支黑色士巴拿,在背囊外格搵到,被告講:「有人叫我拎嚟拆鐵欄」,PW2口頭通知其他人,向被告宣布拘捕,罪名係藏有工具可作摧毁他人財產罪,14299做警誡,被告再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物品由14299檢取作為證物,PW2協助14299押解被告返沙田警署,返到警署見值日官,之後協助14299見證搜查,無其他可疑物品。

主控向證人確認,由指揮官交被告俾PW2,到帶被告返沙田警署,期間無對被告做威迫、利誘、暴力嚇佢,亦見唔到有其他同事在PW2面前咁做。

12:44 ✂️辯方盤問
PW2唔識另一警員15927;從通信機得知訊息,係副指揮官講嘅[唔確定係邊個],五個人係三男二女,有提及衣着[同意],一名男子黑衫黑褲[同意],一男子黑衫藍色褲[同意],一名女子白衫黑褲[同意],一名女子藍白色間條衫黑色褲[同意],一男子白色衫[同意],話佢哋在希爾頓天橋底出現,跑向獅子山隧道公路,落咗行人隧道,唔知道隧道內有無人[同意],附近無示威無堵路[同意],見到車逃走係聽返嚟[同意],比資訊嘅係趙卓威[唔肯定],無印象講咗幾多次,由收到資訊到見到被告,大約隔咗2分鐘,現場喺沙田公園對出在隧道口,見唔到有另外兩名男子被截停,無留意附近有幾多警員,律師指出有兩男兩女被截停搜查,只係知道有兩名女子,無留意其他情況,律師指有一名男子走甩咗[唔知道],截查位置有花槽有石壆[有印象],有同事叫被告痞低,面向花槽[無印象],嗌唔准講嘢[無印象],由女警搜查背囊[同意],搜查期間被告痞低[唔確定],被告隔離係另一個女子[同意],唔知有幾多警員搜查另一女子,被告由PW2負責,15927在附近[唔清楚],現場有警員帶黑眼鏡[無]。

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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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仲有一名法庭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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