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上午進度

鍾(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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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情比較轉節,詳情可參閱:提堂
答辯


辨認控方證人


撤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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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傳召PW3 女偵緝警員 14299 盧思X(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駐守荃灣葵青反黑組,當日為新界南第二梯隊,17:55~20:00在沙田區,20:06時從通訊機知道有幾名可疑人士,見到警車就向獅子山公路跑,CID車跟住軍裝車行,20:08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公路交界落車,CID跟住落,20:12從通訊機知道有人要求女警協助,行到公園近巴士站,見到9898,佢截停咗一個女子,女子着藍白色間條短袖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孭紅色背囊,知道姓名,跟住搜身,身上無任何發現,跟住搜背囊,將背囊大格內嘅嘢逐件逐件攞出嚟,有黑色鴨嘴帽,兩個黑色泳鏡,一個藍色口罩,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濾罐,一個黑色面罩,一件黑色T恤,一對黑色手袖,一對灰色手套,三支生理鹽水,一部白色電話,書包出邊嗰格搵到黑色士巴拿,一張臨時學生八達通,將搜查結果講俾9898知,搵到士巴拿;被告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20:25由9898拘捕被告,罪名係藏有工具可作摧毁他人財產PW3負責警誡,警誡之下被告再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20:30 PW3 & 9898帶被告上CID車,返沙田警署。

控方呈上證物P1~P15,PW3 話當晚將證物攞出嚟擺落地下、睇完擺返入書包入邊,攞住書包上車,背囊全程有PW3保管,直至交證物畀沙田報案室,20:39返到沙田警署見即值日官,匯報案情和展示證物,通知被告和家屬,20:47向報案室提取被告,20:48~21:00在沙田警署搜查室,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向佢讀晒所有權利,再畀佢自己睇,請佢簽名作實,佢無表示唔明白,簽名之後,21:05~21:07 在沙田警署搜查室再次搜身,9898在門外見證,做一級搜查,無任何發現,21:26交被告由沙田報案室看管,21:55被告父親和 #崔浩泉大律師 到沙田警署,由律師見被告,22:56向報案室提取被告,22:58~23:06在沙田警署234號室,在崔律師陪同下發出合適成人通知書(PP21),向被告父親解釋條款,律師有睇文件,被告父親簽名作實,14299有簽名,23:07~23:12 在234室再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P22),都係讀一次,睇完無任何要求,各人有簽名,23:13~00:30在234室做會面記錄,被告、父親、律師、和PW3 在場。

會面記錄有11頁,由PW3寫,每題答案都有簽名,在第4頁頂部寫有:「女童鍾XX明白無嘢改」,00:20被告睇文件,00:25覆讀完,無嘢改,但鍾拒絕抄寫聲明,11月4日00:30完成會面紀錄,交副本畀被告簽收(PP23),另一份文件認收書(PP24),00:41~00:48律師在234室見被告,00:50交被告俾沙田報案室看管,PW3處理證物和文件,直至20:12交證物到沙田報案室看管。

由11月3日20:12時到場協助,見到9898,佢指出情况,第一眼見到被告,到11月4日00:50交被告到報案室,過程中無對被告作「打、嚇、氹」,亦無見到其他人咁做。

11:03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PW3同意當晚係有兩女一男同時被截查,無印象另外仲有一男子,否認見到被告時佢係痞低,辯方呈上獅子山公路行人路附近的相片,確認被告位置在石壆附近,左右有一男一女被截查,無印象被告有無痞低,PW3自己無痞低,去到時已經有數十名軍裝和便衣警員,編制上軍裝警員在前面,CID在後面,CID配備有攝錄機,15927係在場,唔記得佢有無拍攝,唔記得佢有無着警察背心,PW3與9898一齊調查被告,同意15927在附近,無印象佢有無開電筒,係有同事開電筒,但唔記得係邊一個,圖中石壆有燈柱,唔肯定係主要照明,不是白色街燈,燈光不足,人多,只係專心搜查,見唔到證物有散落地面,9898思疑被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做快速搜身、在被告面前將書包內嘅物品逐樣攞出嚟,唔記得有無拉開拉鍊,叫被告俾個背囊做搜查,唔同意係倒晒啲嘢出嚟,係逐件逐件攞攞出嚟彎腰擺落地下,無印象15927有接觸過被告,唔同意佢手揸士巴拿問被告,無聽過被告有回答:「士巴拿唔係我嘅」,無印象15927有揸住攝錄機拍攝,無印象佢用電筒照射被告。當晚PW3, 15927 & 15275 三人一組,唔知15275當時做緊咩,唔同意辯方只15927家居攝錄機向被告大聲講好快啲講啦我用部機唔

PW3 指士巴拿係在背囊外格搵到,一拎出嚟,在無人問之下,被告自己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警誡之後,佢自己講多一次。

律師向PW3指出,出勤會帶記事册[同意],當晚被告作招認[同意],亦搜到與案有關嘅關鍵證物[同意],但無記錄在記事冊[同意],無在現場記錄[同意],無比被告簽名作實[同意,因為環境唔許可],但當時無堵路[同意],警方人數眾多[同意],現場無人流無記者[同意],環境係許可做記錄[唔同意]。

在背囊搵到超過10樣嘢,主問時講出搵到嘅次序,如果無記錄點記得次序[由上而下搵出嚟,無同9898商量次序,有大致話俾佢知搵到乜嘢,無睇過9898證供],指出係倒出嚟[唔同意],係擺落地下,指出係痞低[唔同意],用手將證物撥埋一堆,撥晒入背囊大格[唔同意],單邊掛在被告膊頭[唔同意,我攞住]。

指出拆鐵欄唔係被告講嘅[唔同意],PW3 或者15927同被告講:「唔好玩啦,你覺得我會信咩,學人拆鐵欄,帶你返警署慢慢玩」[唔同意]。

PW3嘅記事冊,紀錄P.21~P.37,在P.23 寫20:12時由通訊機知道,有可疑人士向獅子山公路逃走,在公園外有人要求女警協助,去到見到兩女一男,由9898講述截停經過,女子鍾XX,在被告面前搜查,物品如下:…. 14. 一支長約15cm的黑色士巴拿,PW3 當晚無帶間尺,律師請PW3在庭上用間尺量度,準確為15cm,PW3 形容士巴拿以黑色為主,有銀色,同意無作銀色記錄,指出P15唔係在背囊搵出嚟[唔同意],係15927在妳搜查背囊時佢拎過嚟俾妳[唔同意,無可能],15927問被告士巴拿係咪佢嘅[無聽過],無做即場記錄嘅原因係因為從來無作照應[唔同意],係因為唔確定士巴拿誰屬,所以無寫[唔同意],無做警誡[唔同意],返到沙田警署背囊由PW3保管,20:46向值日官匯報和展示證物,20:48~21:00 發Pol 154 (PP20),搜身,指出到證物在枱面[無印象],證物夾雜樹葉和毛蟲[無],妳仲大嗌'屌"[無印象],21:07搜完,21:26交被告俾報案室看守,證物由PW3保管,22:56再提取被告,中間隔咗一個半小時?離開咗報案室,去咗沙田警署canteen,中間咁長時間都無寫記事冊[無],有無入證物袋[唔記得],22:58~23:06做會面紀錄,指出證物已經在紙皮箱[唔記得],根據警察通例第30章,證物要放入證物袋,在被告面前封存[唔記得係咪在被告面前],會面時展示證物有無入袋[唔記得]。

做完會面紀錄,02:12交俾報案室嘅人接收,20:30~02:12個袋一直在身邊[同意],無處理[同意],有無入紙箱[唔記得],交咗比邊個[唔記得]。

會面紀錄PP23,P1~P5係PW3嘅敘述[同意],係妳認為發生咗嘅事情[同意],P4 第四行寫住「如果同意內容,請抄一次聲名,並簽名作實,女童鍾XX拒絕抄寫聲明,並不提供原因」,第四頁上半部係記錄,下半部係調查[同意],P8第5項,黑色士巴拿,只係寫黑色無寫長度[寫漏咗],指出黑色士巴拿係有人話俾妳聽[唔同意],應該係黑色手柄銀色頭[可以咁講];P11再次有「如果同意內容,請抄一次聲名,並簽名作實,女童鍾XX拒絕抄寫聲明,並不提供原因」,先後兩次拒絕抄寫聲明,明顯係拒絕招認先唔抄,被告向崔大律師講,我無作任何招認[無聽到]。

12:49 盤問完畢,裁判官表示要睇士巴拿和量度尺寸。

控方覆問

PW3表示,回應辯方話15927在搜袋期間,話”無印象”用攝錄機,意思係”無見過”;在搜查室將背囊物品倒落枱面,回應”無印象”嘅意思係”無做過”,夾雜樹葉,回應”無印象”嘅意思係”無見過”,有蟲、嘩、屌,回應”唔記得,無印象”嘅意思係”無講過”。

證物在02:12前都在身邊,唔記得有無處理過,在交咗被告之後,將證物入袋和入電腦。

無見過15927有接觸過被告。

證人作供完畢,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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