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判刑

D2:劉 (24)   🛑已還押16日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D2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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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報告正面,被告人在香港成長及接受教育,雖然成績一般,但眾人對他評價良好,曾於球類運動中得獎。

在還押期間,被告主動寫了一封求情信。
信中被告表達出對犯罪後的悔意,承認罪責及案情,亦明白罪行嚴重,知道社會風氣不是作案理由。被告亦為案件影響到父母親友擔憂感到難過自責。

王官閱畢後高度讚賞被告的求情信,形容該信是他少見可從信中感到被告人具真誠悔意的一封求情信。但被告悔意來得太遲,不可能認罪扣減。加上上訴庭的案例,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只是刑期長短問題。

📌判刑: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案發地點為主要行車路;十字路口;位處港鐵站外,集結的人數約50人,他們在場叫囂、以雷射筆射警員、以雜物進行堵路 ,示威者在警方發出警告後仍不願離開。D2當時身穿典型的示威者衣著並手持磚塊出現於案發現場。
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其他扣減因素。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以2星期作量刑起點,同樣無其他扣減因素。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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