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下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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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開庭,傳召 PW4 偵緝警員 15927 饒家睿

⚙️控方主問

PW4駐守葵青區反黑組;主控只係問咗一句,在2019年11月3日約20:00 在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有無對被告做過威迫、利誘、恐嚇、或者氹嘅行為,證人話無。

14:53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當日同隊有三個人,隸屬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20幾人同車,軍裝和便裝有分工,CID負責調查,下午在葵涌出發去沙田,有攞裝備例如電筒,每隊人有幾個人會孭攝錄機,PW4當日有孭,有警棍,冇帶手套,有記事冊,20:06時從通訊機知道有可疑人士向獅子山公路逃跑,20:08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小隊追截,20:12時去到沙田公園外戒備,20:13得知鍾XX被截查,有見到佢,唔記得有冇叫佢痞低,PW4與14299,15275 三個人為一組,當時被告已經被截停,唔會由PW4搜查,只係在場戒備,防止有人搶犯或者襲警,四圍張望,被告旁邊有另外被截查人士,係一男一女,唔記得佢哋有冇背囊,各自有警員負責,但都不是PW4,大概係兩至三個人負責一名被截查人士,唔記得較遠嘅地方有冇另一個男子被截查,當時仲有其他軍裝警員戒備,至少有10多人,途人稀少,唔記得附近有冇人嘈雜,燈光係比較暗,有用電筒,當14299做搜查時幫佢照明,唔記得9898有冇用電筒,唔記得女警係唔係痞低做搜查,唔記得女警係點攞物品出嚟,PW4當晚有著警察背心,唔記得着咩褲,冇帶太陽眼鏡,頭盔孭在腰間,唔記得有冇戴面巾。

律師指出當晚有帶太陽眼鏡[唔同意],有冇帶黑色面巾[唔記得],案發前後有冇參與搭浪者行動[有],有冇用面巾[有]。

呈上一張相片(PD2),指稱相中其中一名戴面罩的人是PW4[唔同意],指出在女警搜查背囊時,PW4有同被告有對話[唔同意],企在隊員側邊,地上有冇雜物[有],指出攞出士巴拿比女警[唔同意],問被告點解會有士巴拿[唔同意],被告回應士巴拿唔係我嘅[唔同意],手持電筒,用強光照射被告眼睛[唔同意],手持攝錄機大聲講:「好快啲講喇,我用部cam錄住,唔好講大話」[唔同意],被告回應士巴拿真係唔係我喎[唔同意],PW4 講:「唔好玩啦,妳覺得我會信咩?妳估我唔知你做咩啊,學人拆鐵欄,我而家帶你返警署慢慢玩[唔同意],講36個字嘅警誡供詞有冇提士巴拿[唔記得]。

呈上P15士巴拿,PW4形容為黑色銀色頭,目測大概15cm,有冇話俾14299聽[佢自己有測,佢有攞上手睇],有冇話俾9898聽[有講]。

指出你冇見到士巴拿在背囊攞出嚟[唔同意],女警冇攞記事冊做紀錄[唔知道],被告冇講一啲招認嘅說話[唔同意],有攝錄機,知道有可疑人士被拘捕,罪名知道,要搜身搜袋,一般都會攝錄[睇個別情況],被捕人士唔算多[同意],冇開機拍攝[同意,掛在腰間,認為冇需要],有冇參與其他大刑拘捕[有參與],有冇試過拍攝被告嘅衣着手袋過程[現場控制咗,冇人反抗,冇需要],點解唔攞記事冊[未必安全],有坐同一架車返沙田警署[同意],見值日官[同意],被告帶去搜身,去到沙田警署,有冇見到其他被捕人士[唔記得],有好多人被拉咗[知道,但冇印象是否在差館],同日同地有另一名男子被搜出有士巴拿[唔係我哋處理,唔知道]。

PW4有填寫拘捕表格,證物由14299處理,接近凌晨時分離開警署,期間有同14299一齊去canteen。

辯方指出PD2相中人係PW4,PW4在2021年6月18日在沙田警署認人過程中被認到,在2021年6月21日回口供,首次作書面報告,內容指在2019年11月3日晚上有參與調查被告,14299去協助,PW4在場做戒備,估量P15長度,有參與工作[可以咁講],坐同一架車返沙田警署,入電腦,拘捕表格資料,被告住址、電話、個人資料,在6月21日之前冇比口供,6月18日在沙田警署被認出[係],因此會口供,拘捕表格係比報案室同事入電腦,嗰張紙已經燒毁,唔知道有冇做Pol 155,21:30時有將今次事件記錄在記事冊,無向OC case案件主管提供資料,在6月21日有畀口供連同記事冊。

被告係長頭髮,11月3日你見到佢,佢見到你[同意,印象中冇對話],PW4唔記得當日有冇戴口罩,律師指出係用面巾遮面[唔記得],有帶太陽眼鏡[唔同意,夜晚帶住點行路]。

15:50 無覆問,PW4 作供完畢。

彭官向控辯雙方澄清和確認,PW4 在第一次開審時,辯方發覺不在證人例表上,向控方要求提供當晚所有警員給被告辨認,2021年6月18日,被告在沙田警署往認人途中,在電梯內已經認出PW4,他隨後在2021年6月21日提供書面證供。

控方先呈上證物警員的口供。
16:15 傳召 PW5 警員 8528 鄧達安(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4日02:12,證人在沙田警署報案室當值,負責接收由PW3檢取的證物,確認口供內容,係基於警方的電腦系統記錄Case Management Investigation System,但因為事隔太耐,今日已經唔認得所有證物。

16:31 ✂️辯方盤問

向PW5確認在紀錄上,對士巴拿的描述是:銀黑色可調整螺絲鉗。

16:34 無覆問,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到明日(5/1)09:30 同庭再訊。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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