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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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雙方採納已經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辯方就控方指辯方證人不可信回應理由薄弱牽強
-年輕人相約食飯不是簽約,唔一定一早確定準確時間,地點,這是個人習慣
-朋友間送贈禮物價值少,並沒詳細傾是否適用並非不可,雷射筆不是煮食爐,反而問火力是否足夠是不合理

王官問辯方法庭考慮是否管有雷射筆外,對其袋內搜出防毒面具,過濾器,護目鏡及雨褸等物品企圖應如何處理?辯方律師指沒有否認擁有物品亦在作供時有所解釋。法庭應該考慮全部是保護器具並非攻擊性,而且不是戴在身上或頸上。現場附近沒有示威、交通暢順、有一家大細在天橋上行走,而法庭裁決應考慮被告當時反應,態度同上述現場環境。辯方建議法庭在考慮證供時可重看兩段片段考慮當時被告反應態度及同警員之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 10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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