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4/4]

下午進度

鍾 (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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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重召PW3 女警14299 就特別事項作供

🔹控方無主問亦無覆問

🔸辯方盤問
PW3 確認11月3號23:13~翌日00:30,於沙田警署234室與被告、被告父親及 #崔浩泉大律師 會面,對於辯方指出崔大狀曾要求與被告一對一會面,PW3在要求後曾離開234室數分鐘,後崔大狀表示可以返入房,都不同意。

14:42 辯方因控方反對,撤回對PW3 提出關於PW4嘅一個問題,PW3同意會面紀錄 (P23) 喺當日寫到第3頁第一段後,有向在場人士包括被告讀出。

14:45 特別事項盤問完畢,辯方呈上高院案例,並作特別事項陳述。

辯方一直有盡力呈現案情,被告無作出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PW2, 3 & 4都有表示現場人流少,無聚集或示威,質疑如果被告有當場招認,為何在警力足夠嘅情況下無作記錄?被告當晚20:30上警車送到沙田警署。

PW3 盤問中對於被告是否一個文靜女子?回答表示被告一問一答,辯方指出被告作供貫切,無搶答嘅行為,質疑PW3「拎起士巴拿去被告面前展示,被告即場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

辯方對PW4嘅出現及身份有疑惑,15927有份截停搜查、警誡、拘捕、押送及記錄,亦表示一直在被告附近,原因為幫手照明,以上顯示PW4參與度不少 ,但辯方團隊索取PW4相關文件一直不成功,直到被告分別於6月15及18號兩次認人中認出PW4。

辯方指PW2, 3盤問中一直迴避關於被告有否蹲下、電筒等問題,PW2 表示在場但迴避關於電筒及有否錄影 。

辯方表示被告受PW4威嚇一事難以虛構,即使被告無法一字不漏記得每句內容,希望法庭相信被告證供可靠,因為被告當時只有16歲,無定罪紀錄,法理上犯罪傾向較低,若無更大指控,法庭應信納。

對於PW4表示「有同被告有眼神接觸無對話」,被告於18號認人當日在𨋢內基於聲線、面容及髮型已認得PW4,而當日拘捕警員有多過十人,若果無令被告印象深刻嘅對話,被告無法以聲線認出。

辯方指出假設PW4當日無威嚇被告,而即使P23會面紀錄內有簽名並稱無嘢改,亦唔等於被告同意曾經當場招認以及同意PW3所作紀錄準確,而尋日崔大狀已經解釋咗點解會對P23有補充,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而且認為會面警員同聲稱被告當場招認嘅警員係同一人,再喺會面當中爭執可能會對被告惹來更多不利。

辯方再引述高院案例所講,唔能夠因為被告無更改 failure to protest ,而作出對被告不利推斷,認為崔當日建議合適,
明白以主觀角度可能唔同意以上做法,但考慮被告年紀,以及被告曾經兩次拒絕抄寫警方提供嘅聲明書,可見被告並不同意會面紀錄內容,重申被告無招認,而即使法庭認為有招認,亦都係喺PW4威嚇之下作出招認,希望法庭剔除。

法官問PW3, 4有無一齊去canteen,辯方所知PW3 當晚21:08~22:56處於canteen,期間被告交由報案室看管,及後再接走去調查,而早前PW4盤問下表示有去canteen,亦知PW3在場,但盤問中無問逗留時間。第一個有紀錄招認出現喺P23 會面紀錄。

15:19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完畢。

15:21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日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繼續一般事項審訊 ,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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