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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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作供完畢,要行特別通道走再加清潔證人台,0958休庭

💥【較早前PW5主問及盤問內容從缺,懇請熱心人士提供資料協助: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修訂承認事實P223 第27及31段(有關A5)

傳召PW6 警員F
截停及制服A6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當日1615時PW6已身在彌敦道附近,於佐敦道與柯士甸道之間的彌敦道路段已經落車,在北行線;1620時他已上返車,與隊員繼續向北推進,於彌敦道近眾坊街前的十字路口位落車。

1620在車上時,PW6望到兩邊都有黑衫黑褲人士往旺角方向跑緊--從左邊窗望出去大概十多人,車頭就見到好多人,目測超過50人。左邊的十多人在行人路上,行動方向一致;車頭見到的人群與車起碼相距100米,行動一致。兩邊人都跑緊,只有記者唔係跑緊。黑衫黑褲人士除了黑衫黑褲外沒有其他特徵,除了一路跑沒有其他特別描述。PW6聽到車身有「嘭嘭聲」,是有人向車投擲物件的聲音,但實際上見唔到人掟。他聽到嘭嘭聲的次數估算不多於10次。

停車是因為收到上級指示,去到彌敦道眾坊街近十字路口燈位就要緊急停車;停車時間約為1650時。PW6落車後向旺角方向追截,現場人士四散,其中部分黑衫黑褲人士與他相距20米,雙方皆身處馬路上。有部分人右轉入眾坊街,其後PW6見到一名身穿黑tee、深色褲、孭藍色背囊的男子(後知A6),當時PW6身處彌敦道道,對方一樣。PW6上前向A6表明身分,但對方沒停低,於是他繼續追。

PW6曾嗌「警察唔好郁」,A6則沒有擰轉頭或作任何眼神交流。PW6曾接觸A6的背囊,但未能成功制服他,於是用警棍打其右大腿後方近臀部位置,再叫「唔好郁」,終成功制服他。PW6初時僅僅觸及A6背囊,之後才摸到背囊頂。1653時,他為A6雙手反手上膠手扣,1700時將A6及其包括背囊、鞋在內的隨身物品交予DPC 12812 。PW6當日下午只曾截停一人,只曾將一人交給12812,沒有將現場其他物品混雜。

📌地圖P199
PW6在地圖上標示第一眼見A6時雙方位置[PW6在北行線,A6在南行線]
二人當時大概隔20米,中間沒有欄杆或石壆,亦沒有其他人或物阻礙PW6視線。PW6在倔頭巷尾[眾坊街]截停A6;他用棍打對方大腿與截停地點為同一位置。

👩🏻‍⚖️法官補問
PW6供稱將A6背囊及鞋交給12812;A6的鞋甩咗,背囊則一直孭住。

🔸辯方盤問
https://telegra.ph/PW6-Cross-exam-01-07

傳召PW7 警員G
截停及制服A7

-主問未完-

1303午休至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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