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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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已完成,控方盤問仍然進行中。#練錦鴻法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繼續聆訊。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控方盤問:
內容有關9月27日被告於警署內進行的錄影會面。錄影會面內容與李德忠及張灌雄受襲過程有關。

1.有關李德忠受襲情況-即被告從的士拉出來的男子
被告同意李德忠為該區街坊,因此決定放行。亦同意自己打開的士車門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來有機會導致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
被告同意自己當時的角色是負責查問李先生,再決定是否將他放行。
被告把他拉出的士希望他澄清自己有否曾經「撕紙」,並沒有傷害他的目的。

*當主控問及當時發生的士私了李德忠事件時,使用了「暴徒」等字眼, #練錦鴻法官 打斷,向控方表示不應使用這些字眼,應該使用「示威者」或「暴力示威者」。

2.有關張灌雄受襲情況-即被告用腳踢的男子
被告同意錄影會面記錄所指,被告當天是第一次見到張灌雄先生,因為親眼看見張先生襲擊其他示威者,感到憤怒,所以襲擊他。控方把錄影會面騰本給予被告閱讀,內容與被告作供內容不符。被告作供時,稱自己並沒有清楚看見他有襲擊示威者,只看見他好像有揮拳。被告表示當天會面剛睡醒,記憶仍然模糊,所以表達不清晰。

被告同意自己於錄影會面所敘述的時序是錯誤的。被告在庭上作供表示自己追打張先生時,知道他身上正在流血的;但在錄影會面卻稱追打張先生時看到他頭破血流。

🔸辯方覆問
被告當時並沒有意圖令張先生受到血流被面等嚴重的傷害,他亦不認識其他使用金屬伸縮棍襲擊張先生的示威者。

被告表示「私了」是指以暴力去私底下解決事件。暴力程度是令對方擦傷或流鼻血,並不會令到對方頭破血流或骨折。

被告表示自己在2019年9月27日的錄影會面中,並不太清楚記得整件事件的過程。因為當時剛剛起床,而且進行會面的警員亦表示,當被告表示不清楚時,警員會向他作出提點。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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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休庭,本案將於12:30 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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