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5/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1月7日之後補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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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對PW4的主問:

12:RTHK臉書直播

時間:19:16
PW4 (下稱”他”)指這時鏡頭面向美心西餅店,當時拉閘左下方有火光,中間滿佈玻璃碎,當中有1個有黃色標籤,頂部有紅點,下方有透明空格、樽頭向拉閘,附近有火光、樽內有透明液體的玻璃樽。

-片段觀畢-

13:Now臉書直播

時間:19:15:00至19:15:37
片段時間:00:25:37至00:26:14
他指這鏡頭與RTHK鏡頭的拍攝角度相似,與RTHK的片段一樣,包括有與疑似被告的背影、衣着和背包相似的一群黑衣人在片段右方,即羅素街與勿地臣街交界步出,當中有人打開雨傘,他們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

片段時間:00:25:42至00:25:44
他指疑似被告的背影、身穿黑色窄身褲、黑色連帽風褸,當中帽被戴上、揹帶淺灰色、H形帶(手環)、深色底部和左上方背包及有拉鍊特點的背包、「寒背」的步姿和左腳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這些特點與被告相似。

時間:19:15:07
片段時間:00:25:43
他指疑似被告的左手相信是戴着手套,且身穿黑色窄身褲和黑鞋,揹淺灰色背包,與被告相似。

時間:19:15:12
片段時間:00:25:49
他指身穿長袖衫窄身褲黑鞋,戴上連衣帽的疑似被告在疑似記者的左方出現,當中疑似被告揹着淺灰色、H形帶(手環)、深色左上方,即是放水樽的袋及外形與被告所揹的相近的背包。

片段時間:00:26:01
他指這群黑衣人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

-片段觀畢-

8:第7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40至19:22:50
他指即使這時疑似被告身穿的風褸由黑色改為白色,但以疑似被告與被告所身穿的鞋和褲、所揹的背包、頭戴鴨舌帽、步姿及片段連貫性而言,相信疑似被告與被告是同一人。

-片段觀畢-

5:第4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5至19:23:10
他指疑似被告的跑姿是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與被吿相似。

-片段觀畢-

📌總結:

基於以上及其他因素,包括疑似被告身處的地點和時間及疑似被告與被告一致的步伐和動作等,他認為疑似被告與被告是同一人。

疑似被告的作為是,疑似被告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雜物附近左右張望及徘徊,與雜物距離近,在關鍵時間身邊有人。疑似被告跟隨一群黑衣人走向美心西餅店,之後有人將正燃燒的玻璃樽擲向美心西餅店的店舖大閘致起火,最後一群人向軒尼詩道的方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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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接受盤問:

📌對被告的認知:

他同意在出庭作供前未看過被告真人,是陌生人。而在準備截圖冊前,未有機會逐件觀看被告衣着的實物,但曾略略看過。

他同意不知道被告準確的身高及體重。

📌觀看片段時:

他同意在看片段時看不到疑似被告的鼻、嘴、下巴、臉、額頭和髮型,但同時指出他可以在部分片段看到疑似被告的雙耳和雙眼。

他同意當所有呈堂片段連接在一起時,不是連貫。

他同意街燈和霓虹燈會影響衣服財物的顏色,但同時指出在片段連貫下,可以判斷出衣服財物的顏色。

📌衣着特點:

他同意疑似被告的身形、背包和衣着在香港是普及,當中背包的牌子*在香港有店舖。

*即是Decathlon,根據官網,Decathlon在香港有5間分店,分別位於銅鑼灣、中環、旺角、九龍灣和將軍澳

他同意Adidas牌子在香港普遍,但不知道有沒有與疑似被告身穿的鞋的設計相近的其他牌子的鞋在香港發售。

📌口供紙:

他同意他在2021年11月29日下的口供只提及他依賴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和背包辨認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沒有提及步姿及其相關詳情。

當早前提及步姿時,他指片段可環環相扣反映步姿。

📌總結:

他同意自己不是100%肯定疑似被吿就是被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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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接受覆問:

📌肯定疑似被告身份的理據:

他指當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身形背包綜合起來時,再加上考慮到不同片段的整體和連貫性,這人已是很獨特。他肯定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就是辯方爭議的片段中的疑似被告。

他強調自己不是以出現次數來判斷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吿。

📌截圖冊的重要性:

他指截圖冊不能取代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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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鍾先生。

📌檢驗目的和過程:

鍾先生(下稱”他”)是化驗本案背包和黑色T-shirt的人,當中他是負責檢驗到底背包和黑色T-shirt有沒有接觸。

經謝沈智慧法官確認後,他是按警方給予化驗所的Submission form進行化驗,所以他沒有檢驗黑色T-shirt的DNA,現實上也不是由他檢驗黑色T-shirt的DNA。謝沈智慧法官聽畢笑說現在才檢驗黑色T-shirt的DNA已經太遲。

他指那件黑色T-shirt經顯微鏡觀察後,實質是深灰色,所以他在報告中描述這件T-shirt是深灰色。

說回重點,因為纖維可以黐在其他物件,他會用膠紙貼在背包表面,以尋找有沒有與黑色T-shirt相關的灰色聚脂纖維 (亦即是目標纖維樣本)。

📌檢驗結果:

最後結果是找到3條纖維,他不知道這3條纖維在背包的甚麼位置,但他相信這件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可是他不知道兩者有接觸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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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接受覆問:

他同意當有同色同款同廠的T-shirt存在時,纖維可能會與本案黑色T-shirt一樣的;以及會有獨一無二的T-shirt的機會十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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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是男警26692。(應辯方要求傳召)

📌行動:

他指在案發當日是處理在時代廣場被捕的人的個人物件,當中包括被告。而在俗稱「流水簿」中的紀錄所示,他*曾檢取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

*PW1和PW2表示他們沒有發現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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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是男證物警員14597。

📌行動:

他在案發當日有處理過從被告撿取的膠牌。以他的認知中,這膠牌是在交通和人流管理中使用的雪糕筒上的膠牌。

📌對膠牌的認知:

他指自己經常在警察巡邏車上的裝備、警署停車場和在人群管制中看到這膠牌。他認為這是交通部和軍裝部的物品,他不相信有人會私人管有這些物品,因有「警察police」的字眼,而這些字眼可以告訴公眾這個膠牌是屬於警方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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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Now臉書直播的Youtube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Mn3sNMYIdk

表證裁決,辯方案情和下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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