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1)-(2),並新增控罪:
(3)串謀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之隧道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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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認罪‼️

案情:
案發當日2020時,第一控方證人於屯門政府合署外行人隧道附近埋伏,見到D2從政府合署方向進入隧道,而D1拿紅色膠袋、從兆康苑方向走進隧道,形跡可疑、四處張望。隨即,D2從褲袋拿出黑色油性筆,開始於牆上書寫;D1則拿出祭品作祭祀。

有警員上前截停兩名被告及作調查,發現隧道牆壁上寫有「梁健輝烈士 20210701 R.I.P.」字樣。警員對二人作拘捕,他們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D1,D2罪名成立‼️

兩位被告需賠償港幣250元予路政署作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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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被告無案底,從沒牽涉刑事調查,循規蹈矩。代表律師指本案並非以縱火、砸毀等方式所犯,希望法官接納其在「天秤上屬輕微」。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為被告所寫,內容提及自己7月9日被捕後被羈留三天,使他明白自身行為對自己、家人、朋友、乃至社會皆有深切影響,表示願意完全承擔責任。代表律師又指出,若非因控方的取證,令案件有所延後,被告會「第一時間承擔責任」。

辯方又指,D1是次行為,是情緒上的宣洩,「對一名涉嫌犯罪的罪犯作出——當然,不智的——情感表達」。鑑於D1的真誠悔意、良好記錄,希望法庭寬大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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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求情:

被告無刑事記錄;他剛畢業,正就讀另一課程,在學業上成績不俗,一直有定期做義工。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兩位老師及家長撰寫,內容圍繞被告是次犯案為一時不智,明白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情緒。

辯方指出,被告未造成嚴重破壞;也願意賠償涉案的行人隧道牆壁。辯方希望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為「監禁的替代品」,讓被告為自己所做的事作「修補」,並透過義工、繼續學業等行動,繼續貢獻社會。

*為保障私隱,部分資訊已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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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位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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