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5/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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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裁判官鑑於近期疫情轉趨嚴重,證人由是日開始除要辨認容貌外一律戴口罩作供,雙方不反對。

📌PW3 警署警長 53352 (被雪糕筒掟中,曾使用警棍)
D3盤問
-不同意示威者因見到警察出現才衝出馬路,也不同意警方到場前已堵路
-同意示威者有可能扔出沙包及梯作鞏固鐵馬路障
-不同意扔雪糕筒後羣眾才投出雜物,就算P4a片段畫面確實如此
-用棍打落黑色縮骨遮是見有尖頭遮伸出及有人傘後拎類似鉗同士巴拿工具,警方片段沒有是角度問題,並指傘陣阻視視比後面人士偷襲(按:片段沒遮擋清楚可看是沒尖物伸出)
-同意口供Pol 154沒有記錄傘陣內有人拎出工具武器,今日首次提及
D4盤問
-同意2019年10月及2020年6月分別回二次口供,做第二份是因為澄清第一份附件截圖認錯了第二位白衫警察是自己,說是一時大意手民之誤
-同意兩份口供也沒有提過有人持士巴拿及拎工具想偷襲,同意記事冊也沒紀錄
-為何事隔8個月突澄清?證人指再看笫一份附件突然想起圈錯
-同意作供提持圓盾但P4a片段沒有,PW3回答因見同示威者有距離,感覺安全便放下盾牌(但片段見頭盔沒有除下)
-作供說人羣向防線扔雜物但畫面見地上沒有,解釋是落在防線背後拍不到
-不同意片段見只有扔出雪糕筒沒其他,只係拍不到
-證人認為王婆婆成功阻止推進,雖然P4a片段警方在其傍穿過上前
-不同意王婆婆身傍揮棍,説是踏前一步揮棍及絕對保持一段距離,而婆婆也伸手向右推PW3,盤問指片段見不到推即改口説伸開手阻擋
-不同意近距離揮棍可能打中婆婆
-同意揮棍擊打鐵馬是有威嚇性,但沒有挑釁性
-第二次揮棍打縮骨遮認為不會打中頭或頸,因自己評估過不會(但作供經常説電光火石之間…),不同意沒有人拎工具或自己使用不必要武力
-不同意持傘人跣腳所以向前伸遮一下
D6盤問
-同意王婆婆是長者,同意沒收指令處理她,但不同意搖旗對在埸人仕及警方沒威脅性
-有要求增援但回覆需時安排
-同意P4a片段揮棍打鐵馬後有人聲,不清楚是否「呀」一聲,不同意是近距離揮棍嚇親婆婆,也不同意揮棍打鐵馬會令人覺欺負老弱而製造衝突,不認為此行為同保護市民背道而馳
[📍按:此證人對作供同片段不符作出很多不同個人解釋]
覆問
-要求下在地圖畫出由總部出發行動事發地點路線,確認到達夏愨道時西行線有車輛行走,東行線沒有
-確認作供説投擲物件是從片段拍不到之地方投出,雜物也落在拍不到嘅地方
-口供Pol 154沒有紀錄有人持士巴拿或工具原因是短短逗留15分鐘發生很多事沒可能記下細節如扔雪糕筒,知道有CID現場拍攝,記事冊沒有記錄一些事項也是同一原因
-承認上條問題指口供Pol154沒有紀錄扔雪糕筒是記錯,實際有記錄
-再看P4a更正自己同意D3代表指示威者拋出沙包及梯有可能是加固鐵馬是不正確
-第一份口供附件截圈錯自己因填寫是看片翌日,當時只有截圖沒再看片段
-再看P4a定鏡2分37秒,同意揮棍打落縮骨遮是因那刻見到傘後有人拎類似士巴拿工具,同意主控指那物件有可能是一包白色索帶
-重播片段P4a,證人指可見揮棍打落縮骨遮時見該人手同身與遮保持距離,證明自己有考慮不會打中頭
-覆問下同意作供分別說過王婆婆推、擋、拱,重看P4a説所有動作1秒內發生所以混淆了(裁判官說主控指王婆婆看似推開PW3,片段看到不似,法庭會再作判斷)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作供
-控方花了不少時間查問背景,大隊同小隊之間轉人安排
-0800前曾出動到夏愨道,不久回總部
-825再收指令帶領笫三小隊徒步走去夏愨道支援第二小隊因其在統一中心及海富中心交匯處被包圍
-法庭給予十數分鐘看6張圖片(P12a)並找出其中2張相關辨認及畫出當日路線
-到達時夏愨道西行線交通正常,沿路越來越多穿上班服人仕反方向走來並嚷「衝晒出馬路」,小隊到達變電站時西行線行車收慢,甚至停下及響號。

今日作供完 案件明天1月13日 0930同一法庭繼續進行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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