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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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警員7999 盧建威(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1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650時,PW10身處彌敦道近加士居道交界,協助警員A處理一名男子,睇過其身份證確認為A1。A1當時頸部掛著一個灰色口罩連兩個濾嘴,身穿黑色短袖T恤、一對黑色手袖、一對銀黑色護肘、黑色長褲及黑色波鞋,身邊有一個黑色背囊,背囊掛住一個黑色橙色頭盔。當時A1已被警員A俯伏控制在地上,距離他約1米外地上有上述背囊連頭盔,頭盔不在背囊內但連在一起。PW10除了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A1宣布拘捕,亦有「通緝人士發現」。

未離開現場前,PW10發現A1有傷勢:其左眼角受傷流血,沒有其他傷勢。PW10問過A1而知道其受傷原因 ,對方表示是避開警察追捕時自己不小心跌親整到;他拒絕送院。
PW10在現場搜查A1時發現他有彈叉、一枝伸縮警棍、一枝鐵通、一把摺刀連套,而A1腰間的紫色袋內有一堆鐵珠。PW10沒有混雜現場其他人的物品在內,並將上述物品放回A1的黑色背囊內。有警員為A1治理傷勢。PW10帶A1到長沙灣警署,期間二人一直在一起,A1被搜出的物品由PW10保管。PW10回到警署處理證物,約1840時盤點證物,1854時將A1交給值日官。盤點後證物續由PW10保管,同日2357時交予偵緝警員5271。

📌檢視呈堂證物
🔎P24黑背囊
PW10確認為現場所見背囊
🔎P2摺刀、P3摺刀套
-初步搜身已見到,首先發現套之後無需打開已見到內有摺刀
-庭上還原發現摺刀在套內的狀態;摺起時刀長約12厘米
-在P24背囊主儲物格內找到摺刀連套,因背囊內有其他物品,物品已「碌來碌去」,PW10無法詳細表達發現摺刀確實位置
🔎P6、P7彈叉連套
-現場快速搜身時已發現彈叉連套
-庭上還原發現彈叉的狀態
-在背囊主格找到彈叉連套
🔎P10豬嘴
-在背囊主格找到豬嘴
-P10不是前述掛在A1頸部的灰色口罩連濾嘴
🔎P14電筒、P15電筒套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電筒連套
🔎P16兩個灰色頸套
在背囊內(唔記得邊格)找到頸套
🔎P18一對灰色手套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手套
🔎P22一條尼龍帶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尼龍帶
🔎P23一樽1000毫升鹽水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鹽水
🔎P25電話、P26電話卡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電話連電話卡
🔎P27八達通
警署搜身時唔記得從何找到八達通
🔎P12黑色橙色頭盔
庭上還原頭盔與背囊連住的狀態 [頭盔帶扣住背囊左肩帶]
🔎P8腰袋
現場快速搜身時在A1腰間發現腰袋
🔎P9 150粒彈珠
現場快速搜身時在腰袋內找到彈珠
🔎P17黑色銀色護肘
(證物表列一對護肘,承認事實只列一隻,證物袋內有一對 )
-當時A1雙手戴住護肘,到警署脫下後才檢取為證物作盤點
-PW10交證物予5271時是交一對護肘
🔎P20一對黑色手袖
當時A1雙手前臂戴住手袖

📌檢視有爭議之臨時證物
🔎pp1伸縮警棍
-在背囊主格內找到,背囊內只有一枝伸縮棍
-PW10發現一刻伸縮棍不是打開,現於庭上無法還原當時狀態,因棍縮唔返入去;PW10當日處理證物時沒有嘗試過縮棍
-伸縮棍當時狀態長約25厘米
【正式呈堂為證物P1】
🔎pp5鐵通
-快速搜身時在背囊主格發現鐵通
-庭上量度鐵通長約50厘米,手柄長13厘米
【正式呈堂為證物P5】
🔎pp11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過濾器
確認為前述掛在A1頸部的口罩
【正式呈堂為證物P11】

除了上述證物,PW10在各階段搜查有發現其他物品,包括一頂藍色帽、一件淺藍色長袖T恤、一件黑色雨褸。

🔎pp13藍色cap帽
-確認為上述藍色帽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13】
🔎pp19長袖T恤
-確認為上述淺藍色長袖T恤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19】
🔎pp21雨褸
-確認為上述黑色雨褸
-警署搜身時在背囊主格找到
【正式呈堂為證物P21】
PW10處理證物時沒有混雜其他物品。

PW10把有關A1的證物交給5271時,伸縮棍、鐵棒、防毒面具、帽、T恤、雨褸也一併有交,交接前沒有把這些物品交過給其他人或離開過他的視線或混雜其他物品。交收時5271表示自己身分,沒有任何表格要填,只由他們自己記錄。在長沙灣警署進行盤點前,由另一名警員負責拍攝證物和被告,當時PW10不在場;PW10與5271交收證物前,證物拍攝已完成。PW10於案發當日見到A1容貌約6小時,對其衣著裝備印象深刻。

📌P205相冊
📸相1(A1正面):PW10確認相中人為A1
相中可見黑色銀色護肘、黑色手袖、紫色腰袋,電筒與摺刀位置則與現場接觸時不吻合。
📸相2(A1背面):
相中A1頸上有灰色頸套,PW10現場接觸他時沒有發現頸套;相片是應長官(唔記得邊位)要求而擺埋頸套落去拍攝。
相中A1左手臂有一黃色物體,PW10現場已見到,是一條彈性帶。
相中A1腰間左方有一個水壺,PW10沒有將它交給5271。
📸相3(A1著住裝備):
PW10現場見到A1時不是如此狀態--相中他有戴手套,但現場見到冇戴。
📸相4:
A1左手上臂--狀態與現場一致。

相1-6拍攝過程PW10在場,相7-13則「唔清楚」。PW10唔記得負責拍攝的便裝警員是誰,拍攝過程中沒有混雜其他嫌疑人或物品。

關於相2所見A1左手臂的黃色帶,PW10盤點證物時有該黃色帶,唔記得邊個要求影完相後拆落嚟,放回背囊由PW10保管;頭盔以外的其他物品皆放回背囊內。

👀再檢視P10豬嘴 🔍
PW10描述黃色帶捲在防毒面罩的膠帶。他交給5271的物品包括黃色帶;放入背囊後,他沒有再攞過任何物品出來。
【黃色帶呈堂為證物P10A】

-主問完成,明天進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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