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9/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0811尖沙咀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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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14:

📌在現場時:

他指當時自己有看到PC6288攤開A9的物品在地上,以及將A9物品放進背包,但忘記,也沒有留意片段中,PC6288放A9的甚麼物品進背包。

他指自己當時沒有看過類似急救包的物件。

📌播放片段P259:

他在片段認出自己。經觀看片段後,他同意PC6288放一個黑色物件進背包,但同時指出他當時沒有看到此情況。

📌記事冊:

他指沒有在P.57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搜出防毒面罩,只是有寫iPhone手機及八達通,但同時指出有在後些頁數有提及防毒面罩。

他指沒有在記事冊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有八達通、社工證件及銀包,因為認為不重要。他亦指出他當時的調查是針對非法集結,不是A9的社工身份,而A9的身份是甚麼與在場原因沒有關係,他不同意他在當時有查問A9的工作內容。

他指沒有在P.58提及水樽及銀包,因為這些物品不在A9背包中。

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為A9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因為這些會有電腦記錄。

📌旅遊巴:

他指在旅遊巴送A9在新屋嶺拘留所途中,A9的證物是由他看管,不是與其他被告的背包放在同一位置,他抱著A9的背包及其他證物包括手機等,所以當時由PC6288坐在A9旁邊。

📌在新屋嶺時:

他指在新屋嶺拘留所處理文件時,A9的證物仍然由他看管。當時A9沒有要求接觸及使用電話,但有要求喝水,所以當時由同事用紙杯遞水予A9。

他不同意A9在新屋嶺時有身在羈留室,令他的物品包括銀包證件曾被抽起。

他指當時他與被告一同在房間內等侯會見值日官,他沒有將A9證物放在枱上及地下,他指同時間也有其他人在房間內處理文件。

他指在過程中沒有特別拆開急救包。

他指之後A9用警署電話致電律師,之後再將裝着A9證物的大袋交予PC8710處理,過程中沒有核對證物,只有口頭交代當時袋中有甚麼物品,不涉任何文件,彼此也沒有太多對話,他不知道PC8710有沒有就證物交收作記錄。在此之前沒有其他警員接觸證物。而銀包和卡片套則仍在A9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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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接受覆問:

他指自己在交A9證物予PC8710前,曾親自拿A9的證物予其他警員拍照,過程中A9的證物沒有離開他的看管,也沒有人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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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續審。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