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提堂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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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位證人,有招認口供,辯方不爭議關於雷射筆的專家證人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3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日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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