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昨日審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295 (上午)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930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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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W2 羅先生

🔸辯方主問:

羅先生是香港學生,無刑事定罪紀錄,為被告中學同學。1月29日,他和與被告在內的4人相約聚會,案發時還有1人未到。羅先生指,他在虹橋一間餐廳邀請被告打球;在約定日子,他從啟田出發,到秀茂坪,和1名朋友先坐巴士到黃大仙,尋找街場及餐廳。他們到達後,被告等人也相繼到達,4人打算先前往街場。

他們從黃大仙小巴站出發,往黃大仙廟方向走,經過黃大仙站A出口時,遭到7-8個手持盾牌的警員截停,要求搜身和查看身份證,4人配合。平均2名警員搜查1人,要求他們憶述袋中物品、自己拿出,由警員檢查有否可疑。羅先生當時有1個斜揹袋,內裝手機;1個羽毛球袋,袋中有2塊羽毛球拍。有警員檢查羅先生的羽毛球拍,還認識它的牌子,自稱有打羽毛球。

搜身完畢,警員著他們收拾物品;羅先生以為4人可以離開,但突然有1警員衝前,指向被告袋中,問:「呢支咩嘢嚟㗎?」命被告留下、3人先行離開。羅先生回頭望,但被警員趕走。

🔹控方盤問:

被告在案發前晚11時半後,才知道被告明天會一起打球。羅先生和馮姓朋友經常相約打球,這次約上連被告在內的另外3人(馮負責約被告)。控方指出案發當天是農曆年初,質疑5人沒預先租場的決定;羅先生則說和馮「不嬲都係打街場」,沒想過要租。5人有約實地點:在「蒲崗村隔離街場」,「如果搵唔到更加好、更加近,就喺呢個場打」。除了馮,羅先生沒有和其他3名朋友打過球。他不知道被告有否「做開運動」,認為馮只因相熟而約被告。

案發當天,只有羅先生帶了羽毛球拍。他手提索袋,球拍手柄部分會露出。他又確認,下車後4人有尋找街場,沒發現正規的,只發現大概3片空地。羅先生對黃大仙一帶一般熟悉,因覺得龍翔道四通八達,且餐廳較多,故約在該處。

控方問,羅先生有否考慮即使找得到場地,該如何跟遲到友人會面?羅先生解釋,當時4人不想浪費等待時間而「搵咗(場)先」,可拍照告知位置,或到巴士站接人;亦有考慮若已找到場地而朋友未到,就邊吃早餐邊等。羅先生指,4人有商量遇到的空地是否合用。他們先四處看看學校、屋邨附近有否「有線」街場,在黃大仙一帶不太有計劃地行。

控方轉而問,羅先生是否一向用同一個袋裝球拍。羅先生指不是,因每買1個球拍送1個袋。控方即質疑,事隔2年,證人為何還清晰記得自己用哪個袋裝球拍?羅先生解釋,市面上只有2種羽毛球拍袋,第一種是拉鍊袋,比較「樣衰」,自己常用第二種,即索繩袋。這種袋有機會完全包裹球拍,但裝2塊就有機會露出手柄,視乎「包得好唔好」。

控方又質疑,何以證人仍記得事發時,自己的球拍露出手柄?羅先生解釋,自己記憶清晰,是因截查時露出的手柄為他留下清晰心理印象;自己也是「貪方便的人」,每次打球後,都不會用5分鐘包好球拍,因此他一向用露出手柄的包法。

遭截查時,羅先生身上有斜揹袋、球拍及袋、鎖匙、電話、錢包。被告在羅先生右邊,2人相鄰。他聽到警員斥罵被告,但直到警員問「呢個咩嘢嚟」,都沒有轉頭望。羅先生聽到警員指示每一人把物品自行拿出,放到石壆上,但沒親眼看到被告拿出物品。控方指出,這指示有可能並非針對被告所說,證人亦不知是哪名警員說出,被告同意。

羅先生聽到警員「分開逐個問其他人」正去哪裡,被告曾小聲回答「打波」,有警員隨即喝罵「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被告有小聲回答,羅先生只聽到一個「佢」字,見到被告指著自己方向,相信被告的意思是自己有帶球拍。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主動配合,澄清警員對「球拍」的疑問?羅先生答,相信警察會看到自己有球拍,認為不須多作解釋。控方隨後指出,雖然有警員問被告「為何沒帶球拍」,但被告在現場根本沒作出任何回應,也沒有指向被告。羅先生不同意。

控方又指出,被告與朋友當天不是去打羽毛球、也沒有尋找過街場。羅先生不同意。

🔸辯方覆問:

羅先生憶述,警員曾叫4人「你哋自己攞啲嘢出嚟」,「費事到時話我哋屈你」。他認為「屈你」是指插贓嫁禍。

🔺裁判官澄清:

根據昨天的審訊,警員說的應是「費事到時話我哋『擺啲嘢落去』屈你」。

買球拍所送的通常是拉鍊袋,索袋是羅先生自行買得。裁判官問,為何證人不將2個球拍都放入買球拍送的拉鍊袋?羅先生答,因拉鍊袋用手拿較「樣衰」,用索帶包會更貼合球拍形狀。

裁判官又問,5人在案發之前有否討論由誰找場地?羅先生指,應由自己和馮負責,因2人「打開」。當天無人帶球;羅先生預計馮會帶,因馮是校隊成員,有免費羽毛球,以往都會「帶夠波」。

🔹控方盤問:

馮當日遲到,羅先生直至他到達,都不知他沒帶球。體育店營業時間較遲,4人打算等遲到友人到達才購買物資
「可唔可以解釋俾法庭聽,點解事先約好打波,去到嗰日,竟然係冇人帶波呢?」羅先生解釋,他本預計馮會帶,認為他當天是因趕急,才沒有帶。

控方指出,證人回答辯方問題時,說「自己在截查時,不知道其他人有否帶球」;羅先生解釋,自己應是誤會了問題。控方又指出,證人是杜撰事實,才會明顯出現前言不對後語的情況。羅先生不同意。

🔸辯方覆問:

羅先生補充,羽毛球易買但較貴,自己預計馮會帶球,才不選擇臨時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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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 馮先生

🔸辯方主問:

馮先生是香港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為被告中學同學。他與羅、被告及2位朋友相約打球,他因有與被告打機,約了被告。案發當日,馮先生因遲起床而遲到,在7點左右和被告、羅、另一朋友在黃大仙消防局旁巴士站會合,「行落去食早餐」,卻遭便衣警察截查。1名警員著他們自己打開袋、逐件拿出個人物品供檢查。4人自行拿出物品,當時馮先生背1個斜揹袋,內有錢包、鎖匙、耳機、口罩、散銀、教會單張。警員追問單張詳情,後完成搜查,「逐個逐個放我哋(4人)走」。馮先生第二或三離開,但總之不是第一或最後一個。他看見被告被警察帶走,後獨自回觀塘,當天再無見過被告。

馮先生出門時趕時間,忘記帶球拍和羽毛球(它們在同一袋中)。

🔹控方盤問:

在相約打球的5人中,馮、羅屬校隊,其他人不是。馮先生曾在校內和被告打球3-4次,集中在19年間。1月28號晚7-11點,馮與被告打機,順道約他打球;幾日前已約實其他人8點集合,但未講實在哪個場地,只跟被告交代「在附近」打球,未有說明場地、物資等資訊。馮先生沒提醒被告帶球拍等裝備,也沒細說誰負責帶球拍和球。

當日4人在消防局會合後,便「直接行落去食早餐」,中途沒打算到其他地方,但有在花槽旁停下、挨著石壆,不到30秒就被截查。

控方指出,4人至少在石壆上坐了1-2分鐘。馮先生不同意。

被截查時,被告在馮先生身旁;馮先生面向警員,被告在他左邊;羅亦在他左邊,但中間隔著人。馮先生有看到被告拿出個人物品,但沒多關注。

馮先生憶述,羅帶了2塊球拍,以索袋包起拿著;之所以他認為是2塊,乃因索袋若裝了1塊以上的球拍,就會因過脹而讓手柄突出(但只突出部分手柄位,不包括球桿)。前往吃早餐途中,馮先生亦有問羅有否帶球拍。

控方指,證人一看羅的索袋,應已知道球拍的數量,為何還要問一次?馮先生不解:「即係你問我點解『明知故問』?」他指,自己甫下車就表明忘記帶球拍,看到羅的索袋,發現脹,則知道是多於1塊;再問羅仔細的球拍數量。控方先問其他人有否帶球,馮先生答沒有;再問馮有否與友人討論過。

💬
主控:噉有冇人有帶羽毛球?
馮先生:唔知。
主控:即係直至截查,都冇同人討論羽毛球方面嘅情況?
馮先生:冇。(稍停頓,)因為我冇帶啦……

控方瞬即問:「點解之前我問你其他人有冇帶波嘅時候,你答唔知道?」馮先生對這條問題感疑惑,指自己可能誤會問題,以為主控在問自己有沒有帶「球拍連羽毛球的1 set」。辯方提出,被告並未就這條問題答「冇」。裁判官請證人暫離,回放錄音。(問答內容參上文。)

截查時,馮先生聽到有警員問被告正在前往哪裡,但沒聽見回答,也沒聽見警員問他為何沒帶球拍。

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自行從背囊中拿出物品;沒有警員曾指示他拿出物品。馮先生不同意,補充指先有警員指示他們拿出物品、一字排開,才開始搜查。

控方指出,「4人去打羽毛球、羅帶有2塊球拍」的說法不真實,4人並非前往打球,故沒有人帶球拍。馮先生均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由於4人的目的並非打球,故未有討論帶羽毛球事宜,對相關問題的答案亦是「唔知」。馮先生不解:「即係你嗰時問,我哋有冇分工帶波……然後攞嚟問我,(認為)『冇帶波就係唔係打羽毛球』……我唔係好清楚你問啲咩。」控方修改問題,指出4人從未討論誰負責帶球,是因意不在打球。馮先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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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因案情並不複雜、證供相對簡短。

辯方同意證供不複雜,但表示不清楚控方是否需要就「攻擊性武器」澄清法律立場,故「較恰當」的做法應是押後作書面陳詞;陳詞不會長,但按經驗而言是如此。主控稱學友多慮,指控方除非在法律觀點上有疑慮,否則沒有陳詞;後解釋控方關於涉案雷射筆的法律觀點。

裁判官相信,控方在本案中沒有關於意圖的直接證供,只能靠環境證供邀請法庭作出推論;而辯方可能需要就環境證供是否足夠,作出陳詞。本案審期2日,但證人有6位,證供雖簡但多,相信可作書面陳詞;但因夾時間方面尷尬(莫官休假、主控有其他案件),故擬今天以口頭陳述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1500同庭續審,屆時雙方須作口頭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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