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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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林偉權法官指CACC130/2017中第58段的中文非官方翻譯有誤,建議控方向律政司反映,亦建議控辯雙方在引用這段落時要小心處理譯文內容。

📌教導所是否能夠處理本案?

控方引用CACC6/2021案,指若控罪需要阻嚇式刑罰,即使有其他選項合適,亦不應採用;至於教導所在本案是否合適的刑罰選項,控方沒有立場。

📌A1: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被告與家人同住,但成長環境不算理想,學業雖不算出色但操行良好,他亦是孝順顧家,平時也會教小朋友打籃球。

辯方指被告悔意雖然來得遲,但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有沉重教訓,重犯機會低。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並非是帶頭角色及有預謀犯案;他沒有使用暴力;犯案是一時衝動,是受朋友及媒體影響。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連同日後也會有監管令可以達至懲罰與教化之效,會對被告及社會有益。

📌A2:

A2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A3:

A3法律代表姚大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被告背景良好,有完整家庭,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他過往奉公守法,學業成績良好,有穩定職業,將來未必可以重拾本業,但服刑完畢後會盡力重拾本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暴動時長短。

總結以上及其他求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4:

A4法律代表嚴康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這份報告。

辯方指被告在侯訊期間一直「做好人」,努力讀書,由副學士直接升上大學,十分難得;他亦是動靜皆宜,獲家人朋友學校支持;他亦是上進有為的人,在最後時間中有悔意,了解到暴力是於事無補。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平衡更生,採納教導所的刑罰選項。

📌A5:

A5法律代表鄭凱霖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身邊人指被告是個善良,孝順和品行良好的人。

辯方重申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A6和A7:

A6和A7法律代表劉漢泓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針對A6,他對設計有天份及熱誠,為人積極向上,有繼續進修,他曾獲外國設計師在IG讚許,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一年也有參與不少社區活動。

針對A7,身邊人指她是善良,積極向上,勤奮工作,關懷別人,孝順的人,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有參與不少義工工作,熱心公益。她打算在獄內借了解更多囚友的情況,增加自己的生命厚度。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並非是帶領角色;情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也沒有證據顯示指A7身上有化學燃料,或是參與投擲燃燒彈的行為。

📌A8:

A8法律代表馮振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邊人對A8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近年已有不少的同類案件相關的判刑,再加上律政司的上訴,懲罰的元素是否仍需要在本案中佔很大的比重?本案的刑罰對被告已經有很大的阻嚇及衝擊,被告本身是有思想的人,他的親筆求情信指自己隨着了解到香港的歷史及國際地位後愈對香港此地充滿歸屬感,認為香港是個福地,對身為香港人感到幸運,唯愈是求知愈感社會之不公。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卡繆曾說:「或者每個世代內心都懷抱住改變世界的理想,我的世代知道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這個世代的任務或者更大,就是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但自己可能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意見。他期望日後能以浴火重生的姿態與各位見面。他的求情信內容不在此覆述,有意了解者可細閱媒體報導。

📌A9:

A9法律代表方富樂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邊人對A9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被告家人已為本案承擔巨大的情緒壓力,被告自身是十分為家人着想的人,為人負責任,工作勤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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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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