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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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身體不適暫時未有到庭,透過代表律師表示不反對今天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18 偵緝警員51267 何佐興(音)
處理A6證物

傳召PW19 偵緝警員12761 蘇卓傑(音)
處理A6證物標籤

PW18, 19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PW18-PW19-Testimony-01-17

📌案件管理
接下來將會傳召與A3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由於證人之證供或會影響本案其他被告,A1代表律師申請今天審訊暫止,以保障缺席的A1權益。

105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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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數天審訊預計都係關乎證物鏈爭議,如無興趣聽嘅可考慮去其他法庭支持其他手足,請勿在審訊進行時閒聊或就本案案情作現場評述。感謝各位支持手足嘅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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