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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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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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被告承認控罪2-3
辯方反對警誡供辭及兩次錄影會面呈堂,指在後樓梯時涉及警暴,被告被恐嚇及被打之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歡迎提供更多資料~

下午進度:
繼續由警員 14797林宇德(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警員在2020年3月7日寫的一份書面供詞,提及截停被告人及帶他到後樓梯搜身,由警員20985看守被告,警員8015看守樓梯以防止被告逃走;警長48423目睹搜身過程及向案件總管匯報。搜身工作由14797 自己獨力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警員對被告及其父親進行以下警誡及被告招認:

一、「我一時貪玩,凌晨點幾見差佬喺樓下,先入漒水落膠樽再擲落去,同施XX喺廚房擲樽落地下。畀次機會啦。」的供詞是被告經過警員14797正式警誡下的招認,警員即時記在自己的小冊子,並交由被告看及朗讀,再由被告簽名核實,期間約10多秒。

二、警員向被告發問:「你用咩倒通渠水入膠樽」,被告在父親陪同下作答:「我將糖鹽番茄汁混入通渠水用漏斗倒入膠樽度」,警員重覆記錄下來,及向父子二人簽名核實的工序。

三、搜房後,警員向被告警誡及發問:「喺你房度搜到呢三袋嘢有咩用?」,被告在父親陪同下回答:「呢三袋嘢我嘅,我諗住拎嚟示威用,同唔關屋企人事。」

四、搜完房後,警員作出拘捕及宣讀罪名「我依家拉你藏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喺你屋企嘅房間搜到三袋物品,電油、防毒面具、槌仔、手扣、一把刀、裝備、口罩」,被告回應:「呢啲嘢全部都係我嘅,防毒面具、槌仔、手扣、口罩、電油、把刀係我嘅,我拎嚟示威用,同屋企人無關。」

五、8點04分在被告家中,警員詢問「發生乜事,有咩想講」,被告指住廚房窗口,回應「我就喺係廚房呢個窗口擲膠樽裝通渠水擲樓下啲警員度。」

六、離開家中及在門外,警員詢問「你嗰幾枝擲落街嘅通渠水喺邊度買?」,被告回應「啲通渠水我係喺定安街嗰度買,我可以帶你哋過去。」及後,帶警員到當地。

七、到了定安街一帶,警員詢問「你喺邊度買通渠水」,被告回應「我就喺係呢間XX水電買漒水」

以上招認內容均經過警員正式警誡「我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但你講嘅所有嘢都會記低」,被告的回應亦即時記在警員的小冊子,並交由被告看及朗讀給被告聽,再由被告簽名核實。上述招認過程一直由被告父親陪同及加簽作實。

拘捕期間,被告父親在他的身邊,一同陪同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協助警方調查16歲以下人士的合適成人通知書」。期間警員有各自向他們逐條朗讀內容,及後被告和父親沒有疑問及投訴,各自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核實,此環節歷時4分鐘。兩張通知書均有作供警員編號,及有被告及其父親簽名。

在警車中,父親沒有表示自己肚餓。在落口供期間,被告有機會休息及用膳,而其父親沒有提出要求故未有用膳。警員指若父親有提出要求,他會向上司回報及索取指示。

被告在父親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其會面紀錄燒成一隻光碟並由被告及其父親同意下簽名作實。紅色是主碟,給被告的是藍色碟,內容一致。

15:32 休庭5分鐘讓控方準備播錄影會面片段。

🎥PP60 是錄影會面片段,PP61 是其謄本。會面片段內容如下:

被告及其父親在錄影室中分別讀出自己全名及身份證號碼,及再次核實通知書內容。警員向二人介紹會面室設備,及在他們前面拆開4張光碟。

一、警員覆讀拘捕過程及招認內容:
晚上6時48分在被告家中警誡及宣讀控罪1傷人罪名,指控擲了5個膠樽及1個玻璃樽,導致48335 高級警員李友利的前額,臉部手部受傷。重覆上文招認內容1-7。其後,被告及父親同意內容,父親僅回應:「我希望畀個機會佢,好好做人。」

二、宣讀案情:
2020年3月4日,在常X樓擲了5個膠樽及1個玻璃樽,導致48335 高級警員李友利的前額,臉部手部受傷。

三、被告談及當日經過及同施的交情:
約下午5-6點,施單獨叫了M記外賣上來吃,他是由被告約上自己家中,原意想要商討3月8日悼念會的事。施吃過M記後入廚房想擲垃圾,見到樓下有狗,向被告大叫「小X,樓下有黑警,不如拎啲嘢畀我溝嚟擲」,被告照做,溝糖鹽茄汁的原因是希望「黐住啲嘢,增強殺傷力」,被告擲了藍膠樽、綠七喜樽、益力多樽、通渠水膠樽。施擲了玻璃樽及膠樽。

被告表示糖鹽是施準備過來,想在3月8號周同學悼念會上用來作汽油彈。施給錢被告由他到店中買通渠水,原因是「我怕有CCTV影到所以你幫我買」,通渠水一共放在被告房中,無人擾亂至3月2日。當晚共有4枝,有兩枝由施在3月2日晚帶走因為怕警員上門連累被告。

他們經廚房窗口擲出樽,並見到爆開在馬路上,見到私家車及兩個軍裝警察。約15分鐘後,即約凌晨2點多,施取了兩樽通渠水離開被告住宅。

2017年被告同施在?認識及受訓,之後一直用 WhatsApp 保持聯絡。被告形容施大約二十多歲,中泰Mix, 178CM高,身型瘦。施的髮型有瀏海及遮住右眼。

四、證物辨認:
錄影會面中,警員展示各涉案物品實物,以涉案膠樽的照片,被告均能認出及指出各物品原本用途,及在案發當晚用處。例如「用膠樽裝了腐蝕性液體」、「我同施都有擲通渠水,呢個樽我擲」及後又有指出一些樽是由施掉。

警員最後問及被告有無補充,被告僅回應:「阿Sir我希望你哋畀次機會我,我都係貪玩,唔係有心」

播放片段後,控方繼續主問,警員指房中牆上有放大版的羈留人士通知書,時刻提醒其權利。警員強調被告及父親沒有投訴。

16:32完庭,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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