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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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法庭批准A1今天缺席審訊,控方改為傳召與A7-9案情相關的證人。

傳召PW20 偵緝警員10967 池顯德(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7

案發當日1645時,PW20在彌敦道一帶工作,1700時在彌敦道476號外見到警員G,二人溝通後對方交由他處理一名被控制男子(A7)。A7當時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孭黑色背囊,PW20接手後為他進行搜身及拘捕。

同日晚上PW20在長沙灣警署檢取A7物品,包括P160黑色背囊。背囊裡有P145雷射筆、P149一袋3M過濾器、P150一枝藍色marker、P153一個白色樽內有白色粉末、P154透明膠袋、P155兩枝生理鹽水、P156兩包消毒藥水(PW20表示,記憶中P154膠袋裝住P155與P156) 、P157 4張海報--P157海報為2張紅色(2張一樣)、1張藍色、1張紫色,細分為P157a、P157b及P157c,2張紅色海報摺埋一齊,另外2張分開,4張放埋一齊。背囊內還有P158有藍色橫紋的白色短袖上衣、P159墨綠色短袖上衣、P161八達通。PW20確認,P145雷射筆是從背囊最大格找出,不是藏在暗格內。他講唔出搵到背囊內物品的次序,但一拎開上述兩件衫就見到雷射筆。

他另外從A7身上檢取P146黑色望遠鏡、P147黑色口罩、P148已損毀防毒面具、P151深灰色頸套、P152黑色腰包,而腰包內有P162電話、P163電話卡、P164電話卡。望遠鏡在A7的左邊褲袋搜出,黑口罩則從其右邊褲袋搜出;他在現場已發現物品,但唔係好肯定當時搜身先定搜背囊先。他現場一見到A7時,P148防毒面具已掛在其頸上,頸套同樣掛頸,腰包則圍住腰間。他一次過把上述檢取物品交予警員12701接手處理。

PW20處理A7的過程中有進行拍攝,檢取物品脫下來的前後都影過相。

📌P211相冊
PW20確認相中人是A7,A7手持寫上AP26的紙張拍照。PW20作供時沒有提及相中所見A7額頭上的繃帶;他在現場見到A7時沒有繃帶。
📸相1相2:A7孭住背囊,頸上物品與現場PW20見到的狀態相同
坐警車時A7有除背囊,由PW20用手抽住背囊。
📸相2:A7頸背有一物件,看似是頸套,PW20確認現場見到他時已是此狀態
相1-5拍攝時PW20在場,相6拍攝時則不在場。他唔記得由誰負責拍攝,而當時12701也在場。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1 偵緝警員10231 鄧保倫(音)
接手處理A8及A9

傳召PW22 偵緝警員12733 張文正(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8

傳召PW23 偵緝警員9014 劉志全(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9

傳召PW24 偵緝警員13989雷振豪(音)
處理A9證物

PW21-24作供內容:https://telegra.ph/PW21-PW22-PW23-PW24-01-19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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