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3/5]

上午進度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己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己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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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作供,僅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DW1聯合醫院 耳鼻喉專科醫生

證人當日在聯合醫院診治被告的耳鼻喉科,就特別事項作供。

楊醫生指當時被告稱「被警員冚咗幾巴,之後聽嘢差咗」,檢查後確認被告沒有天旋地轉的頭暈、沒有耳鳴、流鼻血、甩牙。 不過被告右耳膜前下方有穿洞,有新鮮血跡黏附穿洞附近,估計傷勢在一兩日內造成。

而被告耳膜破洞的邊緣不平整,顯示耳膜不是被尖鋭的異物刺穿或跌倒撞傷,而是由硬物撞擊所致,屬Traumatic Rupture (內窺鏡相片列作證物)。楊醫生解釋該破洞成因通常與外力創傷有關,例如撞車、掌摑,被告傷勢與新近受掌摑耳朵的聲稱脗合。其後楊醫生為被告進行聽力測驗,發現被告有氣骨導間隙(air-bone gap)情況,造成傳導性失聰,使其右耳聽力較左耳差十至二十分貝,屬輕度失聰。

📌DW2 容鳳書精神科中心 梁醫生

證人是被告父親的精神科主診醫生,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由於審訊內容涉及私隱,所以此處從略,證人主要指出被告父親患了數種精神科疾病,未必能區分現實和想像,所以或許未能完成履行到監護人角色,未能完全確保被告權益。

由於控辯雙方需時就特別事項撰寫結案陳詞,所以下午不開庭,明天10:0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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