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
鄭 (35) #0805觀塘
控罪:無牌管有 #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簡單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在審訊時,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子彈彈殼,但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彈殼的目的,即他作供自稱「擔心拍攝時會踩到,遂拾起垃圾袋,裝起兩粒海綿彈並放入褲袋,打算拍攝完畢走到警署交還」的情況,能否令海綿子彈彈殼豁免條文下「彈藥」的定義*。最後,法庭經考慮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參考自立場新聞報導
=============
辯方進一步求情:
📌
案例:
辯方指若以控方提交的CACC222/1992案作比較,本案與該案的情節是「天同地比」,除彈藥不能再使用外,牽涉數目也較少,希望法庭能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本案。
📌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亦願意接受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重申被告犯案是因為無知,日後會小心行事。
📌
案底:
鍾明新裁判官指法庭留意到被告過往有同類案件的刑事紀錄,而且情節比本案更嚴重。
辯方指該案是涉及煙霧彈,而被告亦在18年服畢刑期後已重獲新生,離開一切問題。
=============
判刑:
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聽畢初步求情後,決定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量刑考慮:
法庭指本案牽涉的是嚴重的控罪,當中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但嚴重性較管有火器低。
法庭指在考慮本案判刑時,已參考一系列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1:CACC222/199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4年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2:CACC656/198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6個月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3:DCCC926/2019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經考慮後,認為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法庭指考慮過案件情節、辯方求情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認為本案需要處以阻嚇性刑罰。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適合社會服務令,但法庭指被告沒有悔意,他亦非是初犯者,過往有同類案底,故本案不適合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庭指考慮到本案的海綿彈彈殻是已被使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將海綿彈彈殻作非法使用,認為本案的情節並非是同類案件中最惡劣的。
本案判刑:
法庭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被告被判處
監禁3個月
。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