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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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盤問繼續。

PW5檢驗鐳射筆時要確保電池的能量是最大值, 使用同型號充滿電的電池。 電池電量隨使用時間下降, 不會一直維持在最大值。 根據IEC60825的標準, 「在激光設備的起動, 穩定發射及關閉過程中, 必須採取措施, 使發射水平保持在最大值」, PW5不同意電池電量下降令激光發射不能保持在最大值, 稱在10cm及20米距離, 量度60秒內的差距是可以容忍的, 能量變化並不是很大。 這類電子產品是用可充電的電池, 通常會有一個穩壓器, 可以將電壓穩定在一個電子零件可工作的電壓3.3V。 PW5在量度10cm及20米時鐳射筆是長開。 PW5先量度10cm作分類, 調較相關的東西後, 再量度10米, 20米, 30米, 如此類推, 直到低於人眼可以承受的最大激光量, 整個過程大概5-7分鐘, 到30米的時候電池電壓已經由充滿電下降。 PW5稱量度時10cm及20米都有足一分鐘, 10米時不用量度1分鐘已經知道超過人眼可以承受的輻射量, 所以沒有足一分鐘。 有些鐳射產品剛剛開着跟穩定發射的能量是不一樣, 生產商會被要求要拿最大的能量為鐳射產品分類, 但鑑證量度時不用一直維持在最大的能量。 PW5指IEC60825的標準是規管產品安全, 做鑑證是按合理的供電去檢驗。 控方報告的產品分類是在10cm進行, 之後再度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NOHD), 如果隨着電池使用而鐳射光會降低, 度20米時要換一粒全新的電池, 可能NOHD會超過20米, 而設計鑑證時選擇不去到這樣高的要求, 以配合實際的應用場面, 檢驗報告不是要分析這類型產品的特性。 怎樣的鐳射筆對人眼有傷害, 有怎樣的傷害, 並非PW5的專家範圍, 檢驗只是根據標準。

控方報告第12段形容3B級別的鐳射筆是「通常有害」, 第4級別是「有害」, PW5指標準其實有很多東西寫錯, 不能概括地說是否有害。 辯方指出不是所有class 3B的鐳射筆在NOHD範圍內有害, PW5指翻譯字眼上是這樣, 要看在甚麼情況下鐳射光進入人眼, 是否超過一定輻射量。 即使是class 3B的筆, 在某些情況下, 即使在NOHD內, 輻射量低於人眼能承受的量的話就沒有害。 NOHD的計算及量度中已包括了模擬人眼接收的能量, PW5指眼科專家也不能定義一個絕對值判斷能夠對人眼造成傷害, 辯方指PW5的報告沒有牽涉眼科專家, 有甚麼基礎去說眼科專家的不能作此定義。 如果光束散得比較開, 就會減低進入人眼的能量, PW5指只要超過NOHD的標準就會有害。

PW5星期一見到專家報告附件4內Q1的兩張圖上下調轉了, 即時通知了案件主管, 星期二在庭上亦有說。 PW5 12月尾收到辯方報告並已閱讀, 沒有收到法庭命令指有任何回應需於1月7日前提交, 而PW5對辯方報告除了一個錯別字之外沒有東西要直接澄清, 相信自己現場檢驗並提交的報告是真確的。 辯方報告指控方報告附件4內的兩張圖的大小有問題, PW5有看過, 但認為辯方專家報告與自己的報告沒有大分別。 辯方批評量度1米時光束截面直徑是8cm或以上, 度10米時是5-6cm, PW5閱讀辯方報告後再看過自己的報告的黑白影印本, 覺得問題不大, 有機會是相機自動曝光時帶出的反應, 相機自動控制光圈大小, 有機會令光束截面直徑出現差別, 而辯方專家亦有提到此可能。 辯方指報告內的光束截面直徑未必能反映真正的鐳射光截面直徑, 有機會是由相機曝光造成, PW5同意, 並指報告目的不是要推論是甚麼距離下光束距離的大小, 只是陳述有關證物鐳射光的顏色以及隨著距離增加有甚麼變化。 PW5不同意應該因為該兩張圖多做一次檢驗, 報告重點是要為鐳射裝置分類, 該兩張圖不是重點。 辯方指要驗證這份報告, 最合適的做法就是拿那兩支筆去做檢驗, PW5指不可以這樣一概而論, 不同人有不同做法, 但如果PW5自己要核實這份報告, 最好的做法就是要拿回該兩支筆, 按報告內的環境再做一次。 不同的鐳射筆檢驗出來會有不同的數據, 因為每一支都是獨特的, 通常沒有牌子或型號, PW5驗過的100-200支入面都很大分別, 即使是同一個外觀的筆, 因為生產過程和使用時間長短, 數據都會有分別。 如果看照片買一支類似的, 也未必會出現一樣的結果。

控方報告附件4的照片中, 由鐳射筆最前端的位置到卡板是分別1米及10米, 當中沒有任何阻隔, 一般距離越遠, 光線越分散, 光束面積可能會越來越大, 鐳射產品會有不同的擴散, 即使開口是圓形, 光束在卡板上不一定是圓形, 可以是橢圓形。 PW5測量的時候只有移動卡板, 沒有移動鐳射筆。 辯方指Q1圖中1米的形狀是圓形, 理應不會變成10米的長方形或藥丸形。 辯方報告指控方報告Q3 1米跟10米的圖, 截面都是4-5cm, PW5指明顯見到上圖的面積是大於下圖, 對於光的面積的觀察每個人都不同, 加上相機曝光可以令照片有差異, 很難對於鐳射筆的分類或NOHD有影響。 辯方指出當卡板距離由1米到10米, 截面直徑應有合符比例的增加, PW5不同意, 因為鐳射產品有不一致的散射情況, 不會與理論上一樣。

辯方申請休庭至1150與辯方專家討論。

散射是當光線打在介質的粒子上令它散射, PW5表示這是其中一種, 光線是直線傳播, 在空氣中距離增加會令光束截面擴散出去, 隨距離能量會降低。

1155後內容從缺🙏🏻(PW5講嘢十分含糊, 應該有好多錯漏😂如果可以希望有人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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