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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5/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5/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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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2020年3月4日2105時,警員20985到達被告家中進行搜屋,撿取了黃色漏斗,呈堂為證物P73,手提電話呈堂為證物P74,並於電話搜獲一聯絡人,施XX的資料。被告於3月2日0400-0401 曾經兩次經WhatsApp致電該聯絡人,並曾經通話2小時,WhatsApp語音通話謄本及相冊呈堂為證物P75,承認事實呈堂為MFI5。

控方呈上案例,表示可以使用司法認知去處理WhatsApp對話及語音通話謄本。

(HCCC 252/2019 34段開始 41段重要
20/2020 上訴庭)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傳召證人,被告亦選擇不出庭作供。辯方指在法庭裁定接納招認供詞下,法官可以裁定控罪一及四罪名成立,詢問法官是否需要呈交陳詞,法官最後決定控辯雙方都需要呈交。

案件押後至1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00同庭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於1月24日將書面陳詞存檔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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